非法侵占他人土地罪立案標準_非法占地立案標準?
特邀律師
隨著土地征收的愈演愈烈,出現了很多非征收主體鉆空子倒賣土地的情況。他們打著政府征收的名號,其實根本就沒有經過任何審批,就是為了忽悠樸實的村民,把別人作為立身之本的土地轉手賣給開發商。 這種行為非常之惡劣,違法是當然的,那么這些參與土地非法倒賣的人是否構成犯罪呢? 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可以知道,只要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就已經是犯罪了,那么什么程度是“情節嚴重”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4號)第一條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ǘ┓欠ㄞD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ㄈ┓欠ㄞD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ㄋ模┓欠ǐ@利五十萬元以上的; ?。ㄎ澹┓欠ㄞD讓、倒賣上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并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如曾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等。所以算一算吧,大部分倒賣者都是可以定罪進行量刑處罰的。如果您或您認識的人深受非法土地倒賣之苦,那么可以參考上述法條,通過刑事法律途徑讓犯罪人獲得應有的懲罰!
強占他人土地的行為構成了刑法當中的侵占他人財產罪中規定的搶劫罪?!缎谭ā返诙倭龡l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本法規明確規定了使用暴力方式強占他人財產(包括土地)的行為構成了槍動罪。
非法占用土地罪立案標準,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占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
屬于非法侵占他人財產罪。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屬于非法侵占他人財產罪。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土地:
土地是包含地球特定地域表面及其以上和以下的大氣、土壤與基礎地質、水文與植物以及動物,還包含這一地域范圍內過去和現在人類活動的種種結果,就人類利用土地所施加的重要影響。中國地理學家普遍贊成土地是一個綜合的自然地理概念。
認為土地“是地表某一地段包括地質、地貌、氣候、水文、土壤、植被等多種自然要素在內的自然綜合體”。
擴展資料:
侵占他人土地違反的是《土地管理法》,非法占地的法律責任一是行政處罰。非法占用的土地要責令退還。對已建的建筑物及設施,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予以沒收: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予以拆除。
我國刑法中沒有設立強占他人土地罪, 《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歸國家所有,占有他人土地只侵害了他人對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侵占土地罪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條的規定,以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畝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等惡劣情節的。
《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條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三百四十二條 違反上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據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六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