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筆民間借貸償還順序_最高法關于多筆借貸的還款司法解釋?
特邀律師
要看具體案情進行分析,如果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履行。如果沒有約定的,應優先抵充已經到期的債務。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
判決的時候不存在先后順序的,但是,在執行中就不一樣了,對于被執行人是單位的,則應該先來后到,按照查封順序或者按照執行的先后,對于個人,則應該所有人參與分配財產,沒有先來后到的說法
訴訟結果可能會怎樣? 判決還款 如果貨船被判拍賣,拍賣的錢會是怎樣的順序還款? 判決是不會判拍賣的,只有判決還款,然后去申請執行,這樣才有拍賣的問題。
關于順序,首先你說有抵押?那么是不是這幾個人都抵押了?有沒有時間先后順序,有沒有登記? 登記的抵押優先于沒有登記的抵押,沒有登記的抵押優先于其他債券。有抵押的債權是按時間先后來清償,沒有抵押的債權是按比例清償。有點復雜。對于不足的還款,A該承擔怎樣的責任? 如果A是自然人,則等有錢了繼續清償,只要法院判了,就不存在訴訟時效的問題了。關于多筆借款的合同或還款問題,最高法的司法解釋現在還沒有專門的規定。
一、銀行貸款,沒什么好商量的,根據貸款合同和法律規定按時還款即可;二、民間借貸,一般根據合同約定處理,如果是通過P2P借貸,很有可能只有電子版的借款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一般是有效的,民間借貸可以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通常,多個債權人訴訟同一個債務人就有不同的法律文書,各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理論上是平權的,實際就有查封順序的問題。
債務人假定有一套房
如果有合法抵押,則房屋優先被抵押權利人用來歸還自己抵押債權之內的債務。
經過多個法院協同處置變現,如果拍賣處置金額超過債務金額,剩余部分的資金才可以用來支付其他債務。則查封該房屋的其他債權人有次級優先權。
非抵押資產,比如銀行存款、股票
當然,得確保該銀行賬戶為非質押(就是合法登記的交易反擔保資金,例如證券、期貨等有限額的)賬戶。
銀行、證券賬戶等如有資金余額,則依據查封人的順序進行清償。
先查先得,后查后得,不查不得。
因為先查封的法院會設置限額,然后快速出具民事裁定書劃資金走,后面的查封人只能看誰的手快。
特殊情況:
也可能出現法院、公安機構召集眾多債權人協商后按債權比率清算。這種情況以非法集資、傳銷等涉群案為多。
如果是現金
肯定是先來后到啊。法院會當場針對被執行人的現金、支付寶、微信賬戶等現金類資產進行查扣與劃撥。
如果有對外債權
被執行人如果有外部債權或投資,則法院會與該第三方進行協商(當然會有人同意,召開法院、執行人、第三方的協商會議,肯定會對第三方開出一些優惠條件)。如協商不成,只能讓被執行人起訴,執行法院協助查封。這些資金也有先查后查的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