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虛假訴訟_如何識別和規制虛假訴訟?
特邀律師
[如何界定?如何報案]
一、虛假訴訟罪如何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如何界定刑法規定的虛假訴訟犯罪行為,是《解釋》需要重點解決的問題之一。《解釋》明確,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屬于刑法規定的虛假訴訟犯罪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負責人就虛假訴訟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答復中,明確提出實踐中需要注意的問題,對于如何界定虛假訴訟罪說得很清楚:
第一,虛假訴訟犯罪僅限于“無中生有型”行為,即憑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關系和因該民事法律關系產生民事糾紛的情形。如果存在真實的民事法律關系,行為人采取偽造證據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不能認定為虛假訴訟罪,構成犯罪的,可以以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證罪等罪名追究其刑事責任。捏造事實即可以是積極行為,也可以是特定形式的消極行為。行為人隱瞞他人已經全部清償債務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履行債務的,也可以構成虛假訴訟罪。
第二,虛假訴訟犯罪行為的具體實施方式可以表現為“單方欺詐型”和“惡意串通型”。刑法中的虛假訴訟犯罪行為與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虛假訴訟行為并不完全等同,除了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之外,一方當事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意圖使對方當事人敗訴,以達到非法占有對方財產等目的的,也可以構成虛假訴訟罪。
第三,民事執行程序屬于虛假訴訟罪中的“民事訴訟”。以捏造的事實申請人民法院進行民事執行,同樣可能妨害司法秩序和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需要采取刑事手段予以規制。實踐中存在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均可以構成虛假訴訟罪。
第四,為了突出打擊重點,方便司法實踐中正確適用和準確把握虛假訴訟罪,《解釋》對實踐中常見多發的夫妻債務認定、以物抵債、公司債務、知識產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企業破產、民事執行等類型案件中捏造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作了列舉式規定,并在兜底條款中對捏造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應當如何界定作了進一步明確。這種規定方式屬于不完全列舉。從理論上講,虛假訴訟犯罪行為可能存在于幾乎所有類型的民商事案件中。實踐中,需要根據刑法和《解釋》的規定予以正確理解,準確適用。
二、如何報案?
問題中虛假訴訟是否可以直接報案?答復很簡單:當然可以直接報案。難在去哪報案?如何報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虛假訴訟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虛假訴訟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司法機關報案或者控告。也就是公安局和檢察院都能根據管轄受理立案。
然而,虛假訴訟都是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發生的,法院在某種意義上屬于被欺騙者、受害人,虛假訴訟罪的啟動者由法院發起最合適,但法院由于缺少相應的偵查手段,很難查明案情。目前,虛假訴訟案件容易出問題的環節恰恰在報案環節,公安直接立案有可能插手法院的民事審判;法院直接移交公安處理,又面臨著要承擔否定自己民事判決的后果。
???有些事,法律規定看似清楚,實踐操作很復雜,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有興趣可私信!
法海一粟認為,如果有證據證明原告以虛假、編造的事實起訴的,則構成虛假訴訟罪。
1、刑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一)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的;
(二)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系和以物抵債協議的;
(三)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的;
(四)捏造知識產權侵權關系或者不正當競爭關系的;
(五)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的;
(六)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的;
(七)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的其他行為。
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
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2、事實證明。題主認為“原告以虛假、編造的事實起訴對方”,但是,題主這樣主張,是否有證據證明呢?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而題主確信原告就是虛假訴訟的話,可以依法向公安機關報案,請求公安機關依法偵查。當然,題主報案也需要有一個基本的材料,而不能什么材料都沒有就去報案。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律師大劉說法:應當從民事訴訟的程序上,尋找防止虛假訴訟的途徑。
一、因虛假訴訟難以證明,可以變換思路轉為對虛假陳述進行證明。
最高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09條提高了虛假訴訟的標準,從而給原審認定增加了難度。
但虛假訴訟一定會有虛假陳述,所以我們從虛假陳述的角度,即虛假陳述只要有高度蓋然性即可證明,相比于虛假訴訟需要合理排除懷疑,大大降低了工作難度。
二、賦予案外人更大的權力。
我國民訴法第56條規定有獨立請求權和無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但是在審判實踐中,如果雙方當事人通過虛假訴訟轉移財產,必將損害有關案外人的實體權益。
如果放寬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應訴的權利,可及時保障安全合法權益。
三、加大虛假訴訟強制措施力度。
民訴法第112條規定,對虛假訴訟可處罰款或拘役,但在實踐中,罰款數額較低,拘役也不常見,不足以對虛假訴訟人產生震懾的效果。
況且每一案件情況不同,造成的后果也不同,應當根據具體案件進行差異化處理,對嚴重的虛假訴訟行為應加大處罰力度!
我國刑法第307條規定了虛假訴訟罪:即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關于本罪,注意情形如下:
一、各類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犯該罪的,要對單位處以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主刑。
二、以虛假的事實提起刑事訴訟,則構成誣告陷害罪
三、題主所成的篡改部分事實依舊屬于捏造事實的情形,根據其妨礙案件審理的程度來判斷,如果妨害了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一樣會構成本罪。
四、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如何認定,具體列舉一些情形:
1、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騙取夫妻另一方財產
2、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系的
3、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
4、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的......
5、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的
6、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
7、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在執行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
五、司法工作人員構成本罪,從重處罰
六、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希望對你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