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司法罪司法解釋_排除妨害司法解釋?
特邀律師
我國《物權法》在第三章:物權保護中規定了“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边@一條款規定了兩項權利,分別是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
行使排除妨害請求權的條件
1、行使主體
從法條來看,排除妨害請求權的行使主體應當是享有物權的人,既包含所有權也包含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等,至少該項物權應當包含占有、使用方面的權能。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一個比較大的爭議,就是房屋租賃人是否可以作為行使排除妨害請求權的主體,從權利性質上來看,租賃人并不符合條件,因為租賃人對房屋的占有、使用是基于租賃這一法律行為而享有的,因此租賃人對租賃房屋并不享有物權而只享有債權,因此若認為租賃人能夠作為行使這個權利的主體有些牽強。
關于租賃關系,德國著名物權法學家沃爾夫認為,“租賃關系因此脫離了債權人和債務人債法上的相對關系,而獲得了與物權一樣對第三人的適用效力……租賃關系中出現了一種人們稱之為債權物權化的現象?!奔词钩霈F債權物權化的情形,但是追溯其源權仍然只是債權,因此筆者認為,嚴格來論,租賃人不能作為行使排除妨害請求權的主體,但房屋租賃人可以尋求其他救濟方式來獲得與排除妨害請求權相同的目的,比如,若妨害施加人與房屋租賃人在土地關系上相互毗鄰,則房屋租賃人可以以相鄰權為由行使相關權利,因為根據法律規定,相鄰權主體為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從措辭上看,是否限于不動產的物權人并不明確。就應然層面而言,不動產的合法占有人(包括承租人)理所當然地應當被包含在內。還有一種可能的救濟途徑,《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 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一法條規定的是占有排除妨害請求權、占有消除危險請求權。房屋租賃人必定會占有和使用其所租賃的房屋,因此可以通過這一救濟途徑來達到排除妨害的效果。
2、妨害行為
關于這個問題應當從兩個方面來理解:(1)如何界定妨害行為(2)妨害行為是否需要達到一定程度。
概括來講,妨害行為是一種持續侵犯他人享有之物權但又未必造成實際損害的行為。這一行為應當有三方面特點:首先,妨害行為是一種持續性行為,一次性行為不可能構成妨害,但是有可能構成損害行為,妨害行為應當是在物權上施加了一個不利的影響,并且這個影響一直存在,阻礙著物權的行使的完好性或流暢性。其次,妨害行為應當是一種干擾或者侵害他人物權的行為或者事件,要注意的是這種干擾和侵害的行為在程度上應當弱于侵權行為,并且自然事件也可能造成妨害結果,如暴雨致使房屋倒塌進鄰居院子,堵上了鄰居的門。最后,妨害行為所導致的結果或者狀態不以是否存在實際損害為要件。實際損害是侵權損害賠償的要件之一,不是排除妨害請求權的要件。這是排除妨害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比較明顯的區別之一。
關于妨害行為是否需要達到一定程度,根據大量相關案例來看,排除妨害請求權只能在干擾行為達到“妨害”程度時才可提起;物權人有義務容忍他人輕微的侵擾行為。個案中侵擾是否達到妨害的程度,是由法官來判斷的,依據是正常人能夠容忍的侵擾程度,
另需注意
行使排除妨害請求權的舉證責任,不需要證明行為人的過錯,即需要舉證證明只有兩個方面,一、存在妨害狀態并且妨害依然在持續;他人行為與妨害狀態之間的因果關系。
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的,給予治安處罰,叫阻礙執行職務,阻礙執行職務罪屬一般治安案件。
以暴力方法阻礙執行職務的,構成犯罪,叫妨礙公務罪;阻礙執行職務罪屬一般治安案件,在處罰上一般采取拘留形式,處罰就是拘留幾天,阻礙公安執法多加幾天,一般最多也是15天。
而妨害公務罪屬于刑事犯罪,處罰比較嚴重,二者侵害的主體造成的后果無區別。
阻礙執行職務罪裁量標準:
情節矯情的、處警告。
情節一般的,處罰款二百元。
情節嚴重的,根據案情,按三擋處罰:處拘留五日,并處二百元罰款;拘留七日,可并處二百至五百元罰款;拘留十日,可并處二百至五百元罰款。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妨害公務罪,又稱“阻礙執行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中國刑法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一種。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你好,我是【574465】,很高興為你解答。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的對象是國家工作人員,這包括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隊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事業單位人員受委托執行行政執法職務時,受到暴力侵犯,也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紅十字會工作人員雖然不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根據刑法,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如果發生了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也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民警等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如果當事人所采取的暴力造成民警等國家工作人員傷殘的,還可以以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論處。 酒后打傷執行公務人員 造成輕微傷,根據刑法及犯法人的態度,是可能監外執行的。更多專業的科普知識,歡迎關注我。如果喜歡我的回答,也請給我贊或轉發,你們的鼓勵,是支持我寫下去的動力,謝謝大家。
虛假訴訟罪司法解釋:
虛假訴訟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虛假訴訟罪是結果犯,不是行為犯。不僅要有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還要有“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后果?!胺梁λ痉ㄖ刃颉?,主要是指無端挑起訴訟,導致司法機關多次進行審理,或者調查取證,耗費了大量司法資源,甚至導致人民法院作出錯誤裁判;“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一般是指造成對方當事人為了應訴而花費巨額訴訟費、律師費、鑒定費等,或者對方當事人因錯誤判決而造成生產經營困難、破產等。
雖然刑法規定了虛假訴訟罪,虛假訴訟又僅限于提起虛假的民事訴訟,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虛假訴訟以雙方當事人的惡意串通為前提。但是,刑法上的虛假訴訟罪,并不以當事人之間的惡意串通為前提。一方面,從刑法的規定來看,只要行為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就符合了虛假訴訟罪的行為要件。但這一要件的滿足,顯然不以當事人之間的惡意串通為前提。因為即使當事人之間沒有惡意串通,一方當事人完全能夠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另一方面,在當事人之間沒有惡意串通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不僅會妨害司法秩序,而且會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換言之,不管是妨害司法秩序還是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都不以當事人之間的惡意串通為前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
【虛假訴訟罪】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