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67條轉化搶劫罪_轉化型搶劫罪是什么意思?
特邀律師
前者是趁人不備,后者是強行實施。搶奪罪(刑法第267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開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是介于盜竊罪與搶劫罪之間的一種犯罪形態。搶奪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是構成搶奪罪的重要條件。此外搶奪的情節對定搶奪罪也具有影響。因此,搶奪公私財物數額不大,情節顯著輕微的,不構成犯罪。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乘人不備,出其不意,公然對財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搶奪行為必須公然進行,但不是指必須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面前實施搶奪行為,而是指公開奪取財物,或者說在被害人當場可以得知財物被搶的情況下實施搶奪行為。搶劫罪(刑法第263條),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
依照《刑法》第269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之規定和《刑法》第267條第2款“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的規定,轉化型搶劫罪,必須具備“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的前提條件、“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的主觀條件以及“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客觀條件。以上三個條件只有緊密關聯、完全具備,才能認定為轉化型搶劫罪。
不是。。。搶劫罪在我國刑法中涉及到的定罪條款有四條:即刑法第263條、267條第2款、269條和289條。其中后三個條款在刑法的規定中都是準用第263條,就是準搶劫罪。。其中269條是轉化的搶劫罪。。其他的比如267條第二款是攜帶兇器搶奪的,擬制為搶劫罪。。并不存在轉化一說
267條第一款說的是搶奪,第二款強調如果攜帶兇器搶奪,就按照263條定搶劫罪。
269條主要講轉化搶劫,本來是盜竊、搶奪、詐騙,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按照263條以搶劫罪論處。
1.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刑法269轉化型搶劫)2.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刑法267條第二款轉化型搶劫)區分搶奪和搶劫,我認為,就是看暴力的對象是誰。如果采取暴力的對象是物,那就是搶奪。如果暴力直接針對人,那就是搶劫。提醒你注意的是我上面說到的第二點,“攜帶兇器搶奪”,跟一般人理解有偏差。比如說我兜里放著一把刀,我去搶奪別人的包了,那么我如果被發現了,就是轉化型搶劫。如果我拿出刀來實施搶奪,那就直接是搶劫罪,而不是轉化型搶劫了。(因為直接對人實施暴力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