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女方需要注意什么_寫離婚協議書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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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須雙方自愿。非自愿采用威逼、脅迫手段簽訂的協議的財產分割等部分的協議是無效的。比如對財產協議的某部分不簽就要殺害對方、或對方的親屬,被逼方無奈簽署的部分。(2)應由雙方親自簽署,不得由他人代簽。(3)協議內容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如雙方離婚,規定另一方不得再婚、不得離家,即所謂的離婚不離家,這一條款違法了《婚姻法》的規定,干涉了另一方的婚姻自由,是無效的(4)不得損害他人的利益包括子女的利益。如有的協議中以撫養費為籌碼,約定放棄探視權不付撫養費,這一條款因損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應認定為無效。(5)不得有其他違反公序良俗的條款。(6)協議應當履行,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其履行。經過法院認可,一方不執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7)對于離婚這種身份行為不得再附其他條件和期限。
1、首先,離婚協議從性質上來說是民事協議。根據《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
2、由法律法規的規定可知,離婚協議需要表明夫妻雙方自愿離婚、對財產、債權債務進行約定、對子女撫養權進行約定。離婚協議是經過雙方談判達成一致意見后形成的書面協議。辦理離婚登記時必須提供離婚協議。
3、擬定離婚協議注意事項:(1)明確雙方自愿離婚;(2)明確子女(如有)撫養權歸屬 及撫養費標準和支付方式,寫明探視時間和方式;(3)列明夫妻共同財產及共同財產分配方案,列明債權債務及分配方案。
辦理離婚協議必須雙方平等協商共同簽字,達成協議后,在雙方辦理離婚登記后該協議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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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內容要合法。離婚協議不能想怎么寫就怎么寫,必須符合法律要求,否則就是無效的,下面說寫離婚協議書要注意什么,希望可以幫到您。
一、應詳細、準確填寫夫妻雙方的有關身份資料
應填寫的身份資料包括: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戶籍住址、常住地址、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等,由此可確定離婚雙方在法律角度上的身份特征,確保協議訂立當事人的唯一性。
二、夫妻雙方協議離婚的原因應作出簡要表述
比如“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等;假如表述為“夫(或妻)一方因婚外情”,則可能存在無過錯一方在離婚后發現其他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時,以另一方存在婚外情導致離婚存在過錯為由,在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主張分得該財產大部分或全部。
三、離婚協議的主要內容
包括共同財產分割、個人財產處理和子女撫養權等,該部分內容是離婚協議的核心內容,應作出詳細的約定。
四、協議的份數
離婚協議一般至少一式三份,協議當事人各一份,民政部門一份。
五、協議的附件
為使協議內容完整和便于操作,建議在協議書后附上夫妻雙方的身份證復印件、有形財產照片等材料。
六、其他
離婚協議一般要約定“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時生效”的字樣,最好協議雙方在簽字后加按手印,并寫上簽訂協議的時間。
簽訂離婚協議是一項民事活動,理應遵照自愿、公平的原則,如夫妻任何一方以脅迫、威脅等方式強迫對方訂立離婚協議,對方主張撤銷時,該協議將依法被法院予以撤銷而自始無效。
七、重點強調
1、財產分割: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系以婚姻關系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系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1)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包括但不限于房產、汽車、現金、股票等,新婚姻法規定結婚以前的個人財產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2)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3)對于共同財產雙方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做出判決。
2、債務責任
1)離婚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首先應當由共同財產償還。
2)如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應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3)婚后借債任何一方在形成債務時,另一方并不知情或者一方隱瞞另一方故意形成債務這個不能作為雙方共同的債務。
3、撫養權:離婚后一般也會導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撫養權。失去撫養權的一方將失去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權利。
1)離婚時撫養權的歸屬:可以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
2)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考慮以下因素:雙方的學歷、工作、家庭環境、子女的年齡等。
4、探視權: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享有與未成年子女探望、短期共同生活等權利,是基于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撫養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1)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包括探視時間、探視長短、產生的費用如何以附件的形式附在《離婚協議書》,否則很容易發生糾紛。
2)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5、其他
1)協議離婚,且已辦完了離婚手續,當事人任何一方不能反悔。
2)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內因履行協議發生爭議而訴至法院的,法院應予受理,但經審理查明訂立協議過程中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法院應當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如果一年后才訴至法院,法院不予受理。
3)法律依據《婚煙去》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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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的簽署是很嚴肅的法律問題,因其直接涉及夫妻雙方因離婚而引起的權利義務,所以應當慎重對待,在現實生活中,很多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后反悔,如果尚未辦理離婚登記手續,該離婚協議的效力尚存疑義。如果經婚姻登記機關備案,且雙方已解除婚姻關系,反悔一方到法院起訴要求撤銷,難度較大。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八條之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婚姻登記條例》關于離婚協議書內容的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應注意的事項:一要有明確的離婚表示。當事人選擇離婚有比較復雜的原因,現實當中經常發生的有:婆媳不和、夫妻雙方性格不合、金錢因素、子女教育理念、性生活因素、家庭暴力、分居導致感情不和等等。二要約定子女撫養權的行使、探望權的行使、撫養費的支付應明確具體,具有切實可操作性。
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很重要的一項是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上是平均分配,但是雙方如果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平均分配。最主要看雙方是否是協商一致。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養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予以補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該法第十八條規定,婚前一方借款購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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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離婚協議內容要合法。離婚協議不能想怎么寫就怎么寫,必須符合法律要求,否則就是無效的。2、協議離婚時,當事人還要注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另外一種因素是因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債權、債務等問題未及時履行發生爭議,或者要求對子女撫養費進行變更,或因遺漏財產及債權債務等問題發生爭議,此時,當事人必須到法院起訴。
看你關注啥,離婚這件事本來就沒有贏家。從法律角度看,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對那一方先提出離婚沒有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