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仲裁可以起訴嗎_合同約定仲裁可以起訴嗎?
特邀律師
您好: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相關規定,當事人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有以書面方式明確約定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此,雙方若約定了有效的仲裁條款,就不能再通過訴訟方式解決。此外,還有一種情況是,合同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沒有聲明有仲裁協議,合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可以繼續審理。 法條鏈接:《仲裁法》第26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首先,要明確,仲裁是民間非官方的,法院是官方的。其次,合同爭議解決,如果要仲裁,必須在合同中有約定,或者爭議發生后,雙方當事人都同意通過仲裁解決糾紛。而法院解決爭議不需要雙方的約定,因為法院是行使審批權的國家法定機關。所以,通常仲裁和法院只能選擇其一。如果約定仲裁或起訴,因為法院的審批權或司法權是終局的,就是沒有仲裁約定。 約定“仲裁或起訴”,該條款如同沒有約定,因為不違法可以說是有效的。
合同中約定了仲裁,不經仲裁不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但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不成立、無效、失效、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第二百一十五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在發生糾紛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其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第二百一十六條 在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前,被告以有書面仲裁協議為由對受理民事案件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1、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已經確認仲裁協議有效的;2、當事人沒有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的;3、仲裁協議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的。擴展資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相關規定:第五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項;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1、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3、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合同中約定了爭議解決方式為仲裁和訴訟的,發生爭議時,仲裁協議無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