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協議是否具有法律_同居協議如何具有法律效力?
特邀律師
依我之見:‘’事實婚姻‘’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屬于法律不承認丶不保護的男女同居關系,而‘’部分非法同居‘’行為卻是觸犯刑律的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
一,所謂‘’事實婚姻‘’,是指根據一九八六年三月國務院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該條例針對我國大部分農村地區經濟丶文化教育落后,交通不便的現狀,在貫徹《婚姻法》的基本原則的同時對于農村地區出現的符合我國《婚姻法》規定條件,但沒有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姻證書的適格男女的同居生育子女的現狀國家在政策和法律上加以認可為合法的事實婚姻的狀況。應當說改革開放以前,及上世紀八十年我國農村地區的經濟丶文化教育丶交通落后狀態,國家承認農村地區民間的‘’事實婚姻‘’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是,隨著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農村地區九年義務教育的普及,農村地區年青人法律知識的宣傳普及,國家與時俱進地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也切合發展的農村實際。因此,國務院于一九九四年二月重新頒布修訂后的《婚姻登記條例》,以及二○○三年全國人大修改《婚姻法》及隨后國務院頒布修訂后的《婚姻登記條例》都明確規定:我國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合法婚姻關系必須是在國家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并‘’領取結婚證‘’,登記和領證就屬于我國唯一合法的婚姻關系。
二,如上所述,所謂‘’事實婚姻‘’自一九九四年二月起國家就屬于不予承認和保護,一旦男女公民之間事實上出現了不依法登記領證的而長期共同生活生育子女后發生糾紛,比如有的以事實婚姻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又該如何認定其性質呢?就如同本案例提問者所問‘’是否構成犯罪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貫徹《婚姻法》和適用《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人民法院在處理未經登記結婚領取結婚證的男女雙方長期共同生活而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只確認雙方系‘’同居關系‘’,其同居生活期間的財產不是夫妻關系的共同財產,法院判決時僅解除雙方的同居關系,基于同居的男女雙方均屬于符合婚姻法規定結婚法定條件主體,其同居關系沒有破壞他人婚姻家庭的社會危害性,因此,這個民間的所謂‘’事實婚姻‘’,即同居關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這種同居關系是不具有犯罪性質的。
三,那么,本人為什么又認為‘’部分非法同居行為觸犯刑律構成犯罪呢?‘’
A,現實生活中,確有個別己婚男女,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同其他異性登記結婚,或者明知他人系有配偶之人仍與其‘’同居‘’對外以夫妻相稱的,那么,這種‘’非法同居‘’行為就屬于構成‘’重婚罪‘’的犯罪的行為,我國現行《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構成重婚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丶拘留。
B,我國現行《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還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配偶而與之同居或結婚的,構成破壞軍人婚姻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以上兩種‘’非法同居‘’行為就已經觸犯刑律構成犯罪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同居關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通過協議對同居相關事項進行明確,防范今后可能發生的爭議,也還是能夠起到一定作用的。因為,同居協議中有關財產歸屬、債權債務承擔的約定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而單方解除同居關系的財產補償約定是否有效,還要看這種約定是否侵犯第三方的權利,是否違反法律與社會公共道德。如果其中一方與他人依法登記結婚,則另一方是不得以解除同居關系的補償對他人結婚加以限制的。如果在協議中約定了這樣的條款,最終也難以得到法律的保護。
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有些人選擇讓伴侶寫保證書,約定關于財產和孩子撫養權的問題。那么,婚內保證書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呢?下面以“因男方過錯而導致離婚,則男方自愿凈身出戶并放棄小孩撫養權”的保證書內容為例進行分析。
一、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必須滿足3個條件:
1.保證書是一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2.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3.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二、保證書中關于財產條款的約定: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權屬進行約定,但是其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彼?,當事人一方在保證書中約定有“凈身出戶”的條款并非為法律所禁止。
如果保證書是經過當事人考慮后同意簽署的,是他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對財產的歸屬有明確的約定,沒有違反公序良俗,那該條款就可視為夫妻雙方對其所屬財產的約定。因此,這部分關于離婚財產處分的承諾,應當具有法律效力,在離婚訴訟中應當予以認定。
但是,若書寫該財產處分條款的當事人有證據證實,其在做出該意思表示時有被脅迫等情形,依據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則,該條款亦屬可撤銷情形。
三、關于保證書中“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承諾條款:
這一條款是否合法有效且受到法律保護,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橐龇ㄔ焚澇伞白栽阜艞壓⒆訐狃B權不具有法律效力”這一種說法。放棄撫養權的承諾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但因為《婚姻法》并未賦予婚姻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之外的其他階段,可以對離婚后子女撫養權進行協商或作出單方承諾的權利。對孩子的撫養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就像公民的受教育權一樣,不能被剝奪,但也不能放棄。
綜上所述,法院在審理中對保證書中關于財產約定的法律效力予以認定,對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約定不予認定,不過該約定可以作為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的重要參考因素。
第一,關于忠誠協議的效力問題。
《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之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這只是一項宣言性的條款、一種法律精神或原則,是倡導性的規定,并不能單憑這一條來狀告配偶對自己不忠。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條也有明確規定:“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币虼?,從目前司法解釋規定看,法院對于單純涉及忠誠協議類的案件是不予受理的。換言之,就是法律層面不管忠誠協議,即使你們倆個簽訂的忠誠協議,一方違反了,另一方單純依據協議要求追究對方責任,不提出離婚訴訟,法院是不管的。因此,單純看忠誠協議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第二,關于凈身出戶協議的效力問題。
凈身出戶通俗來講,就是離婚后,違反方僅帶著身體離開。該問題應當分兩個方面來看:一方面,僅涉及婚姻存在期間財產關系的處分,是有效的?!痘橐龇ā返谑艞l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結婚以前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例如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對于財產的處分,法律上是允許的,如果凈身出戶協議基于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簽訂協議后,違反方相當于放棄了自己的財產,換句話說,就是將財產給守協議一方了,這并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是有效的。另一方面,如果凈身出戶還涉及到子女撫養問題。如守協議方,并不想要撫養子女,或者對子女并不好,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那讓違反方不撫養子女,凈身出戶,那當然無效。此外,如果子女已年滿10周歲了,愿意跟著違反方,那協議也是無效的。再者,如果違反方已無法生育,那也是法律對撫養子女優先照顧的因素,通過協議剝奪,那也是無效的。
最后,特別要指出,凈身出戶如果損害到第三人利益,如債權人利益,那也是無效的。
第三,關于同居保證書的效力問題。
該問題,你的提問并不明確。從一般來揣測,無非也是同居期間,要真誠愛對方、真心待對方、要忠誠于對方,違反了要最終凈身出戶的后果。因此關于該協議的效力問題,等同于上述兩個問題。
中老年人不婚同居,雙方簽下認可協議,有法律效力嗎?看到這個問題,做為一個女人,我想談談我的看法,中老年人如果都是單身,想搭伙作伴過日子,我想說中老年人戀愛結婚又不犯法,又不是啥丟人的事情,雙方都想在一起過日子了 ,干嘛不領結婚證呢?算什么?干嘛要同居?是要過膩了隨時可以分開嗎?
同居以后時間久了雙方有矛盾了,或者對方生了一場大病,或者腿腳不利索了 ,對方都有可能拋棄你,離開你,因為你們之間又沒有結婚證 ,沒有結婚證就沒有法律效力,不能逼迫誰誰必須要對他負責,照顧她他一輩子。有了結婚證就不一樣了,不管對方發生什么樣的事情,雙方方都會強迫自己照顧對方,互相依靠,相互包容,相依為命的過好每一天。有了結婚證,雙方就有了法律的保障,雙方的子女都不能干涉父母的生活,都有孝敬父母的義務,都希望老二口幸福,健康長壽,如果沒有結婚證,有的子女就會經常出來鬧騰,指手畫腳的這也不是,那也不對,你說你們老二口能過好日子嗎?
同居以后,日子過得久了,雙方肯定會置辦房產,也會有存款,雙方如果過的好了,就不說了,如果過的不好,房產存款怎么分?一方如果病亡,房產,存款,撫恤金怎么分?按照我們國家的法律,遺產繼承分配,都是家庭內有血緣關系的人,按人頭依次來繼承分配的,沒有婚姻關系的人是沒有權利來繼承和分配遺產的,即使有也分的很少。如果真的到了那一步,老伴走了,自己也老了,也沒分到財產,你說你的晚年生活怎么辦?是要自殺嗎?所以干什么事情都要想想后果 ,二個人既然相愛了,想一起了,就領結婚證結婚吧,不贊成那種不婚的同居關系,真的是對自己是百害無一利,對自己也沒有任何的法律效力和保障。[流淚]。
也許你會說,你們之間簽有雙方認可協議呢。那有怎么樣,關鍵時刻,這種協議就是廢紙一張,沒有法律效力,這種協議不是能和欠條呀,租房合同……之類的協議相提并論的,所以說能證明夫妻關系的最好的法律武器就是結婚證,這回你明白了嗎?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到你。
夫妻雙方有同居的義務,如果不是夫妻關系而同居的,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如果雙方感情不合,可以解除同居關系。那么,解除同居關系協議書需要公證嗎解除同居關系書是否需要公證,在這里需要強調一下,雙方簽訂的解除同居關系協議書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是有效的。所以,并不需要去公證處進行公證。但是,如果需要一種保證,則在簽訂解除同居關系協議書后,還是需要去公證處進行公證。公證解除同居關系協議書,對財產分割是有確定性的。一旦發生糾紛,就可以將解除同居關系協議書提交給法院,法院會參考協議書中的財產分割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