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算不算在看守所的時間_判刑之前在看守所呆的時間算不算刑期?
特邀律師
這就是我們平時所說的“實報實銷”。就是說法院最后的量刑(這種情況下一般判實刑,而不是緩刑)與被告人在看守所羈押的時間相同或基本上相同,宣判以后基本上就馬上釋放了。法院判刑一般精確到月,所以在看守所羈押時間不是整月的一般要等到整月才釋放。
依法確定的刑期恰好與羈押時間相同當然是極好的。不過,有時候依法應當確定的刑期會比被告人羈押的時間短,但既然已經羈押了那么長時間了,只能按照羈押的時間確定刑期了,不然怎么處理呢?你懂的!
后面這種情況對被告人是不公平的,也不是法治社會的應有之意。為避免出現這種情況,司法機關應轉變觀念,減少羈押措施的使用,符合條件的,盡量對犯罪嫌疑人采取非羈押措施。
謝謝小秘書邀請。
如果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以前在看守所內被羈押的時間會折抵刑期。
管制,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
管制的刑期是3個月以上、2年以下,被判處管制的,判決執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為什么折抵2日?是因為被判處的管制不被羈押,只是限制其人身自由,而之前羈押則是完全剝奪其人身自由,因此才出現1折抵2的情況。
拘役、有期徒刑,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實刑的,之前被羈押的日期要折抵刑期,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如果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同時宣告緩刑的,之前被羈押日期是不能折抵緩刑期限的,因為只要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了。但如果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因違反規定、再犯罪、發現漏罪而被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或數罪并罰時,就要把原來被羈押的日期予以折抵刑期,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無期徒刑、死緩不存在刑期折抵的問題。
死緩考驗期內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因死緩、無期徒刑二者是無期限剝奪人身自由,因此,司法實踐中是不存在刑期折抵的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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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告人在被判處有期造型或者拘役刑罰,宣判前羈押的,應折抵刑期,羈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拘役刑期一日。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四條 【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在看守所的時間算在判刑后的時間內。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