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罪和詐騙罪的區別_欺騙罪與詐騙罪區別?
特邀律師
最近一直有人問我,詐騙罪與民事欺詐的區別是什么?合同詐騙罪與民事合同糾紛的區別又是什么?律師你能不能給我一個準確的標準?
坦白說,法律并沒有給出一個精準的區分標準。
我們知道,詐騙罪與民事欺詐、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之間的區別,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從辯方的角度,如何去證明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這里有人會說,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在控方,辯方不需要證明行為人無罪,只要檢察院證明不了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為人就是無罪的。
但又有幾個案子,控方是完全舉不出證據來證明行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詐騙罪、合同詐騙罪案件的指控與辯護,最終還是演變成了“看誰的舉證、質證更有說服力”。如果辯方僅僅是以程序上的舉證責任、證明標準(是否排除合理懷疑)來進行對抗,通常無法動搖控方的證據體系。
總結一句話:詐騙罪與民事欺詐、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之間的區別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法律并沒有一個明確的界限作為認定標準。實務中,我們往往是通過全案的事實與證據,綜合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來“對抗”控方作出的不利認定。
一、合同詐騙罪與無效、可撤銷的民事欺詐行為的法律規定
合同詐騙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合同詐騙罪: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無效合同中的欺詐行為:《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合同自始、當然無效。
可撤銷合同中的欺詐行為:《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由此可見,僅依據上述法條規定,我們還是無法說清楚到底什么樣的欺詐行為,屬于《合同法》規制的合同欺詐行為;什么樣的欺詐行為,屬于《刑法》規制的合同詐騙行為。
二、刑法理論上如何區分詐騙犯罪與民事欺詐行為
根據張明楷教授的觀點,民事欺詐與合同詐騙罪之間屬于包容關系,合同詐騙罪完全可以認為是特殊形式的民事欺詐,因此關鍵問題并非是對兩種行為進行區分,而是要找出合同欺詐在滿足何種條件時,成立合同詐騙罪。
根據王作富教授的觀點,合同詐騙行為與合同欺詐行為之間之間的相同點在于:
第一,行為人主觀方面都具有欺騙對方,使對方的認識陷于錯誤,從而違背其真實意思與之簽訂履行合同的故意;雙方都有從對方獲取不當利益的意圖。從這一點看,合同詐騙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完全包容了合同欺詐行為的主觀方面,但顯然前者的內涵又要比后者的內涵豐富。第二,行為人客觀上都具有欺騙對方的行為。其行為方式也無多大區別,都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或是利用對方錯誤等作為或不作為。
合同詐騙行為與合同欺詐之間的不同點主要體現在:
在合同詐騙罪中,行為人的主要目的是利用合同形式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行為人意圖通過對方的履行獲取對方的財物,而自己根本不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義務,即行為人意圖無償占有他人財物。當然,在實踐中,行為人有時也具有一些所謂履約行為,但往往只是象征性的,是用掩人耳目或迷惑對方的手段。這種表面履約行為并不能改變行為人整個行為的詐騙性和不履約行為的性質。在合同欺詐行為中,行為人的主觀目的雖然也是為了謀取不當或不法利益,但這種利益的取得,行為人是意圖通過合同的履行而實現。也就是說,為獲取對方的利益,行為人意圖履行自己的義務,只不過這種履行是有一定瑕疵的履行,但從總體上看,行為人還是支付了一定對價。
三、實務中,辯方如何證明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從而不構成詐騙罪、合同詐騙罪?
司法實務中,如果僅依據行為人的口供來認定其主觀方面的內容,可能會導致認定結論的“失真”??胤皆谑占缸锵右扇?被告人有罪的證據時,也會避免僅有言詞證據,故而會從客觀實物證據的角度,來證明(或者與口供相互印證)行為人主觀方面的內容。
辯方在辯護時,僅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無罪辯解進行“對抗”也是不足夠的,通常需要在客觀上找到證明當事人無罪、罪輕的實物證據。
(一)通過行為人實施的客觀行為,來排除其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1.行為人是否存在履行行為?
以借款合同為例,行為人在借款后,是否具有還款行為,能夠體現其主觀上還款意愿,同時若已經還款的數額占借款總額比例較大,或行為人借款后很長一段時間內,一直履行還款義務等相關事實,能夠排除其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2.是否有擔保行為?
如果行為人在借款時,提供了相應的擔保,尤其是物保,比如動產、不動產抵押(汽車抵押、房產抵押等)。即使認定行為人存在欺詐的事實,甚至后續未還款,但因為存在抵押權等擔保,相對人可以通過實現上述擔保物權的方式維護自身權益,難以認定行為人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3.是否積極創造履行能力?
什么叫創造履行能力?舉個例子:甲公司在借款時是有履行能力的,借款后因經營不善導致履行困難,該公司通過變賣設備的方式,將所得資金用以購買新產品并投入生產運營。
此時就不能將變賣設備的行為,認定為企圖隱匿財產或逃匿,而是為了盤活企業以實現履行能力,應認定其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4.是否存在隱匿財產、揮霍財產、逃匿等行為?
刑法第224條將“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后逃匿”規定為合同詐騙罪的客觀行為之一??梢?,刑法傾向于根據行為人取得財物后的“逃匿”行為,去認定其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但是,不能將日常生活中的“躲債行為”等同于“逃匿”。司法實務中,絕大部分不能按時還款的當事人,都或多或少的有“不接電話”、“避而不見”甚至是更換手機號碼等情況,如果不是伴隨有隱匿財產、揮霍財產等行為,都難以將一些單純的躲債行為,認定為刑法224條規定的“逃匿”。
(二)是否存在對行為人有利的案件事實
1.行為人取得款項時,是否具有還款能力或履行合同的能力
行為人雖然基于欺騙手段取得對方的財物,但客觀證據反映,行為人在借款時,其本人或公司是具有還款能力的,在案證據亦不能證明其借款時根本不具有還款意愿,或借款后存在逃匿等行為,則借款時有還款能力的相關事實可作為無罪辯護要點之一。
不能因企業存在借款行為,當然的認定其不具有還款能力;更加不能因為企業資不抵債,當然的認定借款行為構成詐騙犯罪。
其次,即使公司存在資不抵債的情況,對外借款也未必構成詐騙,若在案證據能夠證明行為人按照借款用途,將資金投入企業運營,且不存在其他違法事由,則不能僅依據其資不抵債的事實,即認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行為人未還款、未履行的原因
行為人借款后未按時還款,應結合其未還款的原因,作為認定主觀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依據。如公司遇有經營困難等客觀原因(甚至是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未能按時還款的,不能僅依據行為人實施了欺騙手段取得借款,即認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四、以“一房多賣”為例,來看合同詐騙罪與民事合同糾紛的區別
案例一:甲將自己名下的一套房產出賣給乙,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辦理了過戶手續,后甲又將該房產出賣給丙,收取丙購房款800萬元后逃逸。
案例二:甲將自己名下的一套房產賣給乙,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但沒有辦理過戶手續,后甲又將該房產出賣給不知情的丙,并和丙之間辦理了過戶手續。
在案例一中,甲已經將房屋出賣給乙并辦理了過戶手續,房屋的物權已經歸乙所有,甲不可能再將該套房屋過戶到丙的名下,此時仍和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收取購房款,是典型的合同詐騙行為,同時存在逃逸情節,甲成立合同詐騙罪。
在案例二中,甲雖然與乙簽訂了合同但并沒有辦理過戶,該房屋的物權仍歸于甲所有,甲再與丙簽訂合同時“有能力”將該套房屋過戶到丙的名下,并且最終也為丙辦理了過戶手續,在現有條件下,丙合法取得房屋,甲對乙構成違約,屬于合同糾紛。
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如何區分,首先可以了解一下什么是詐騙罪?什么是合同詐騙罪?
什么是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什么是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
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聯系
1997年新刑法修訂以前,并沒有合同詐騙罪的規定。在1997年新修訂的刑法中,將合同詐騙罪是分離出來成為一個獨立的罪名,并將此罪置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的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中,主要是為了有利于打擊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犯罪行為。既然,合同詐騙罪是在詐騙罪的基礎上分離出來的罪名,那么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必然會存在著一些共同點,例如:二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都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主觀故意;二者在客觀方面都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此外,一般都認為,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是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系。
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區別
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需要存在著一些共同點,但也存在著明顯的區別:
1.客體方面
詐騙罪的客體是簡單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侵犯的對象是公私財物,既包括國家、集體所有的財物,也包括公民個人的財物。而合同詐騙罪的客體為復雜客體,不僅包括公私財產所有權,也包括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具體是市場交易秩序和國家合同管理制度。
2.主體方面
在主體方面,雖然二罪的主體都是一般主體,但合同詐騙罪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而詐騙罪的主體只是自然人,單位不能構成詐騙罪的主體。
3.客觀方面
在犯罪客觀方面,詐騙罪主要表現在行為人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使受害人道理認識錯誤,并基于認識錯誤而交付財產。詐騙罪的手段比較多樣化,層出不窮,并不僅僅限于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也可能并非主要基于合同的簽訂、履行。對于合同詐騙罪而言,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使對方當事人陷入認識錯誤,從而騙取合同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合同詐騙罪是行為人基于合同的本身,在與簽訂、履行合同相關的籌備、管理、經營活動中,使用對方當事人陷入認識錯誤,導致被騙取財物,而且騙取財物必須是基于簽訂、履行合同的行為。
區分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需要注意的問題
有的人可能認為:區分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主要是看在詐騙中是否存在著合同,如果存在著合同,就以合同詐騙罪論處;否則,以詐騙罪論處。筆者認為:不能這樣簡單地以合同的有無,作為區分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標準。不能說當事人之間簽訂了合同,受害人被騙取了財物,就判定行為人成立合同詐騙罪。雖然注意的是,合同詐騙罪的本質是行為人騙取財物是基于合同的簽訂、履行,與合同本身存在著必然的聯系。因此,如果行為人雖然獲得了財物,并且也與被害人簽訂了合同,但是,財物的獲得并不是因為簽訂、履行合同的原因,與合同并沒有直接的聯系,那么就不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欺詐罪和詐騙罪的區別在于:欺詐是民事行為,民事欺詐行為一般來講是用夸大事實或虛構部分事實的辦法,借以創造履行能力而為欺詐行為以誘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并與其訂立合同,通過履行約定的民事行為,以達到謀取一定利益的目的。
2、《刑法》對詐騙罪目的規定的很明確,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具體來說是行為人不打算付出任何代價或做出任何勞務,即取得對方信任而非法占有財物。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中文名 詐騙罪隸屬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侵犯對象 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類似法律 貸款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