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商標和反向假冒_反向假冒是什么意思?
特邀律師
冒充注冊商標是一種欺騙行為,主要表現為某一商標未經注冊,使用人卻稱其商標已經注冊。如在未注冊商標標識上加注"注冊商標"字樣或加注"注"或"R"注冊標記,或者在產品的廣告、說明書等宣傳品上冒稱注冊商標等。反向假冒也稱商標的反向仿冒,是指經營者合法取得他人擁有注冊商標的商品后,未經商標注冊權人同意,擅自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后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商標反向假冒行為在客觀上表現為向他人虛假地表示商品的真實來源,其實質是一種商標侵權行為。我國修改后的新商標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這是商標“反向假冒”行為被認定為商標侵權的法律依據。 在商標反向假冒行為中,擅自除去他人的注冊商標,在該商品上粘貼自己的商標銷售,不僅違反對注冊商標專用權保護的法律規定,也影響商標的本質功能,使原商品的注冊商標難以有效發揮其識別作用,引起商品流通秩序的混亂。同時,商標反向假冒行為人擅自更換他人的注冊商標,妨礙了原商品生產者擴大其商標知名度和提高產品市場占有的份額,亦違背公平競爭、誠實信用的商業道德與法律原則。 商標反向假冒行為,侵犯了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違背了商標立法的精神,行為人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商標是用來區別一個經營者的品牌或服務和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的標記。我國商標法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如果是馳名商標,將會獲得跨類別的商標專用權法律保護。
目前在競爭法的領域中,學界還沒有一個明確統一的定義。但在 2001 年我國修改的《商標法》中第 52 條第 4 款則明確規定: “所謂商標反向假冒,是指經營者合法取得他人擁有注冊商標的商品后,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擅自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后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
仿冒與假冒的區別有:
(一)反向假冒
商標反向假冒,是指未經商標專用權人許可,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下文簡稱反向假冒行為)。反向假冒的行為其行為表現形式雖然與傳統的假冒行為不同,但在行為性質上并無實質差別,同樣損害了他人的商標專用權,影響了商標功能的正常發揮,欺騙了消費者,造成商品流通秩序的混亂。筆者認為對于情節嚴重的反向假冒行為完全可以運用刑事手段予以制裁。
(二)仿冒與假冒
仿冒行為是指生產者或經營者為了爭奪競爭優勢,在自己的商品或者營業標志上不正當地使用他人的標志,使自己的商品或者營業與他人經營的商品、營業相混淆,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具體表現為擅自使用其他經營者特有的、為公眾所周知的注冊商標、商品的包裝、裝潢、名稱或者各種質量標志,導致消費者混淆和市場混亂。美國人稱這種行為為“不播種而收獲”的搭便車行為,它使本應屬于正當經營者的利益為不正當競爭者所獲,對市場競爭具有極大的危害。
假冒行為,是指經營者違法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名稱、包裝、裝潢,或者違法使用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虛假表示,誤導消費者的行為。
(三)仿冒與假冒的區別
仿冒行為與假冒行為、冒牌商品行為的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
仿冒行為侵犯的是市場競爭秩序;假冒侵犯的是商標管理秩序;冒牌商品行為侵犯的是市場交易秩序。
2、違法對象不同。
違法對象是違法客體的物質承擔者,違法客體是違法對象所體現的社會關系。仿冒行為的違法對象是知名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假冒行為的違法對象是他人的“注冊商標”;冒牌商品行為的違法對象是他人的產品的“產地”、“廠名”代號。
3、客觀表現不同。
仿冒行為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擅自將知名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作相同或近似使用;假冒行為客觀上表現為違法商標管理法規,假冒或者偽造、銷售他人注冊商標;冒牌商品行為客觀上表現為違反產品質量法,制售假冒他人產品的產地、廠名或代號。
4、危害結果不同。
仿冒行為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具有為損害競爭對手之目的;假冒行為是構成對商品標志、記號(文字、圖形)的誤認,對同類商品無法區別,具有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之目的;冒牌商品行為是造成對商品生產者、生產基地來源發生誤認,具有具有侵犯他人名稱權和商品產譽之目的。
以上就是,仿冒與假冒的區別的相關內容,相信大家閱讀后會有所了解,也希望能夠幫到需要的人。現實生活中如果有類似問題或者與法律相關的問題,可以咨詢相關專業人士例如律師或者可以自行查閱相關的法律法規。
反向假冒行為屬于對商標權的間接性侵權行為。所謂‘反向假冒’,是指在商品銷售活動中將他人在商品上合法貼附的商標消除,換上自己的商標,冒充為自己的商品予以銷售的行為。” 反向假冒行為人的直接目的不是要利用商標,而是要利用商品來獲利。
您好,這是因為反向假冒行為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反向假冒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競爭原則。 妨害了注冊人通過銷售商品宣傳自己的商標、擴大自己商標知名度、提高市場份額的努力,從而損害了商標權人的權利,規定為商標侵權行為能更好的保護商標權人。 希望能幫到您。
反向假冒是指 商品再流通過程中吧商標撕下來換成自己的商標去賣,而商標權用盡是商標注冊人或者被許可人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以后,他人再次銷售的,無需獲得商標注冊人的許可,也就不視為侵犯商標專用權,但是不得隨意更換商品上的商標,如果更換就是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