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法律條文_未成年犯罪的法律規定?
特邀律師
為了更好地保護青少年,我國頒布一系列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法規來保護青少年的合法權益?!吨腥A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而制定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新中國頒布的第一部法律。全文共分為8章,包括原則、結婚、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父母子女間的關系、離婚、離婚后子女的撫養和教育、離婚后的財產和生活及附則,共27條。內容以調整婚姻關系為主,同時涉及家庭關系方面的各種重要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極為了維護本階級政治上的統治和經濟上的利益,根據其階級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并應當負刑事責任,給予犯罪人何種刑事處罰的法律。
未成年人犯罪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正確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根據刑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現就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
第二條 刑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周歲”,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從周歲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第三條 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查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的年齡。裁判文書中應當寫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
第四條 對于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經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確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推定其沒有達到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相關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經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但是無法準確查明被告人具體出生日期的,應當認定其達到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第五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實施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行為,如果同時觸犯了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罪名,定罪處罰。
第六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七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認為是犯罪。
第八條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強凌弱或者尋求精神刺激,隨意毆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對其他未成年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擾亂學校及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第九條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實施盜竊行為未超過三次,盜竊數額雖已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案發后能如實供述全部盜竊事實并積極退贓,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一)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
(二)在共同盜竊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或者被脅迫;
(三)具有其他輕微情節的。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盜竊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認為是犯罪。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盜竊自己家庭或者近親屬財物,或者盜竊其他親屬財物但其他親屬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處理。
第十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第十一條 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
對未成年罪犯量刑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對符合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適用條件的未成年罪犯,應當依法適用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第十二條 行為人在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前后均實施了犯罪行為,只能依法追究其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后實施的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
行為人在年滿十八周歲前后實施了不同種犯罪行為,對其年滿十八周歲以前實施的犯罪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行為人在年滿十八周歲前后實施了同種犯罪行為,在量刑時應當考慮對年滿十八周歲以前實施的犯罪,適當給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三條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極其嚴重的,才可以適用無期徒刑。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一般不判處無期徒刑。
第十四條 除刑法規定“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外,對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如果對未成年罪犯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應當依法從輕判處。
對實施被指控犯罪時未成年、審判時已成年的罪犯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適用前款的規定。
第十五條 對未成年罪犯實施刑法規定的“并處”沒收財產或者罰金的犯罪,應當依法判處相應的財產刑;對未成年罪犯實施刑法規定的“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或者罰金的犯罪,一般不判處財產刑。
對未成年罪犯判處罰金刑時,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判處,并根據犯罪情節,綜合考慮其繳納罰金的能力,確定罰金數額。但罰金的最低數額不得少于五百元人民幣。
對被判處罰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監護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為墊付罰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
第十六條 對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宣告緩刑。如果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宣告緩刑:
(一)初次犯罪;
(二)積極退贓或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
(三)具備監護、幫教條件。
第十七條 未成年罪犯根據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現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免予刑事處罰:
(一)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
(二)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
(三)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
(四)共同犯罪中從犯、脅從犯;
(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
(六)其他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
第十八條 對未成年罪犯的減刑、假釋,在掌握標準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適度放寬。
未成年罪犯能認罪服法,遵守監規,積極參加學習、勞動的,即可視為“確有悔改表現”予以減刑,其減刑的幅度可以適當放寬,間隔的時間可以相應縮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假釋。
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間已經成年的,對其減刑、假釋可以適用上述規定。
第十九條 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個人財產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被告人對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賠償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 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 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 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 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按實際情況,青少年犯法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按實際情況進行分析確定?! ∠嚓P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虿粷M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滿14周歲的人實施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不認為是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有實施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行為,才構成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未成年人在14歲以前和14至16歲期間都實施了上述行為,那么只對14至16歲期間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14歲以前的行為不是犯罪,不能一并作為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已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了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都構成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