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賣被監護人房產_監護人可以買賣被監護人的房屋嗎?
特邀律師
作為監護人,不能隨意買賣被監護人的財產。但如果為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監護人可以依法將被監護人的房產進行買賣。
不可以反悔了。合同已經簽了代表監護人已經代替被監護人作出民法意義的意思表示。這時再反悔,賣方需承擔違約責任。這里的賣方包括監護人和被監護人。
有權利,但是需要對被監護人權益負責,如果監護人賣掉過戶住房。損害被監護人權益,被監護人本人,或直系親屬,可以起訴監護人追償,。《民法通則》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房屋登記辦法》:第十四條未成年人的房屋,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監護人代為申請未成年人房屋登記的,應當提交證明監護人身份的材料;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供為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
您好,杭州張律師為您解答一下這個問題。
先給個結論:賣房行為原則有效,例外無效。
那么,什么叫原則有效呢?
我們都知道,監護和被監護的形成都是有原因的。舉例說明,父母是孩子的監護人,那么,父母把未成年孩子名下的房產賣了,您覺得是有權處分還是無權處分呢?其實,這在大多數情況下(出于被監護人利益考慮的行為)都屬于有權處分。在監護和被監護的法律關系中,正是因為被監護人主觀意志上的缺乏(以及行為能力上的限制),才需要成年的監護人來幫助其完善。所以,很多事情其實監護人都是出于為被監護人利益考慮可以直接作出決定的。這也屬于有權代理和有權處分。
那么,什么叫例外無效呢?
在本題情形下,例外無效指的是監護人的賣房行為并非基于被監護人的利益考慮而為之(例如賣房治病,賣房求學等),相反,監護人的賣房行為還嚴重侵害到了被監護人的利益(例如賣房后用于自己揮霍等)。此時,因為在賣房代理和被代理的關系中,監護人的行為嚴重損害到了被監護人的利益,賣房行為應歸于無效。不過,需要指出的是,這種情形在實踐當中非常難以維權。需要先行變更監護人,再由新的監護人向前一監護人主張責任。
希望我的解答可以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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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有保護被監護人財產的義務,非因被監護人的需要不得隨意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最好別賣
房產證上登記的名字是房屋權利的一種記載方式,這是代表物權的最高效力,也就是所有權(包含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尤其是擁有處分的權利。
而民法和物權法均對于權利人沒有任何限制,也就是說不管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亦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均可以對一個物體(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或權利享有所有權。
只不過就像你提出的疑問,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法律不允許其親自辦理房屋不動產登記相關手續,但是可以由他的監護人(一般來說就是父母)代為辦理,但房屋的所有權還是他的。
舉例:爺爺把名下房產賣給孫子(3歲),監護人為爸爸,即爺爺的二兒子,過戶后監護人是否可以出售該房產?另外爺爺百年后,孫子的大伯即爺爺的大兒子還能來爭遺產嗎?
過戶后監護人是否可出售該房產?
首先,不可以的。根據《民法通則》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如上述,小孫子的監護人的資金周轉困難,經營出現問題。但不能賣掉登記在被監護人名下的房子作為周轉,只能另想辦法。房屋所有權證的產權人登記為小孫子名下,不論是否已成年,房屋均屬于小孫子的財產,監護人不能隨意處置房屋。
我國房產現狀,由于大量都是獨生子女的家庭,父母潛意識認為自己的以后都歸孩子所有,所以,買房、買車的時候往往登記孩子的名字,但遇到經濟困難用于周轉時,均會收到產權登記的限制。
因此,父母僅在為子女的利益時,才能處置孩子名下的財產,例如,為了未成年子女出國留學、治病等。否則不能隨意處分。
孫子的大伯即爺爺的大兒子能爭遺產嗎?
不可以的,首先,上述中爺爺是賣給小孫子,不是繼承。所以,不存在爭遺產糾紛。
律師提醒:凡事有利有弊!廣大市民家長選擇將房產等財產登記到未成年子女名下需謹慎,應做長遠考慮,做出選擇前應充分考慮到日后可能無法自由處置該房產,或無法隨意收回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