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財產和罰金能同時使用嗎_沒收財產和罰金能否并用?
特邀律師
(一)執行機關
罰金、沒收財產刑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
(二)執行程序
1.關于罰金的執行。罰金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無故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經強制繳納仍不能全部繳納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包括在判處的主刑執行完畢后,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的,應當追繳。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罰金確實有困難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減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證屬實后,可以裁定對原判決確定的罰金數額予以減少或者免除。
行政機關對被告人就同一事實已經處以罰款的,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應當予以折抵。
2.關于財產刑的執行。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對判處財產刑的犯罪分子,在本地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原判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代為執行的人民法院執行后或者無法執行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委托的人民法院。代為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執行財產刑的財產直接上繳國庫;需要退賠的財產,應當由執行的人民法院移交委托人民法院依法退賠。
沒收全部財產和處罰金一般是合并執行。
罰金是指強制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罰金作為一種財產刑,是以剝奪犯罪人金錢為內容的,這是罰金與其他刑罰顯著的區別。
沒收財產是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沒收財產也是一種財產刑,但它不同于罰金,是適用于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的刑罰方法。
在沒收部分財產后,犯罪分子尚有部分財產可供執行,在與罰金刑并罰的情況下,適用并科原則一并處罰,既判決沒收部分財產,一并判處罰金。對此,理論界和實務界均無爭議。但對于在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與罰金刑并罰的情況下,爭議較大。目前的通說應當采用吸收原則合并處罰,即只決定執行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不執行罰金。
最高法院在《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一人犯數罪依法同時并處罰金和沒收財產的,應當合并執行;但并處沒收全部財產的,只執行沒收財產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一人犯數罪依法同時并處罰金和沒收財產的,應當合并執行;但并處沒收全部財產的,只執行沒收財產刑?!庇纱艘幎ǘ蔀槠毡閷嵺`。在《刑法修正案(八)》出臺后,對于沒收全部財產刑和罰金刑的合并,出現了“相加”執行的觀點。
不能。罰金和沒收財產都是財產刑,針對同一犯罪,只能二者選其一。
法條鏈接:《刑法》
1、第五十二條 【罰金數額的裁量】
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2、第五十九條 【沒收財產的范圍】
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沒收財產,屬財產刑,他是指將犯罪人個人所有的財物、現金、債權等財產全部或部分收歸國有,不能涉及犯罪人以外的人的財產;沒收全部財產的,還應當為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撫養的家屬及子女留下很必要的生活費用,對犯罪人在沒收財產前的正當債務,經債權人申請還可以歸還;被判沒收財產的,不得因任何理由向人民法院申請酌情減少或者免除。罰金,與沒收財產同屬財產刑,但其罰金的數額由犯罪情節決定,犯罪分子繳納罰金,可借債繳納,數額較大的,還可分期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的罰金,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犯罪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隨時可以追繳,如果被判罰金,在遭遇到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罰金確有困難,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減少或者免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