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輕微交通事故處理流程_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是什么?
特邀律師
一、咨詢階段
咨詢階段,律師先仔細認真地傾聽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始末情況的敘述,了解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處地位,受損情況,對方當事人情況,有無經過交通警察部門處理等基本信息。
1.1律師傾聽當事人陳述,可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當事人基本信息及其他當事人情況,與在事故中所處的地位;
(2)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情況;
(3)交警部門處理情況,有無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否有涉及交通肇事刑事犯罪;
(4)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情況,造成的財產損失項目;
(5)肇事車輛基本信息、肇事機動車保險情況;
(6)當事人對事故處理的心理預期。
1.2律師接待交通事故當事人咨詢應了解的信息
1.2.1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如系乘客、行人、非機動車一方當事人前來咨詢,律師應了解以下信息:
(1)當事人姓名、年齡、戶口所在地、婚否、親屬關系等情況;了解當事人有無受傷及治療情況、有無傷殘。如系當事人親屬前來咨詢,則應了解其與受害人關系。
(2)了解肇事機動車駕駛員、名義車主、實際使用人、掛靠單位等車輛信息,有無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肇事車輛是否另投有商業險。
(3)了解事故有無經過交警部門處理,有無交通事故認定書。通過當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了解交警部門認定當事人是無責、次要責任、同等責任、主要責任抑或是負全責;初步分析事故原因及交警部門認定責任的依據。如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的責任認定不服,則需要進一步了解與事故發生、責任認定有關的詳細情況;了解當事人能否提供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
(4)當事人如有住院治療,則進一步了解詳細治療情況,涉及的救治醫院、具體治療項目及治療費用,結合當事人提供的病歷、住院病程記錄等資料,了解當事人住院天數、住院期間有無護理人員、誤工時間、就醫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用、住宿費用等;
(5)如有傷殘,則詢問有無經過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傷殘鑒定;如無,則視情形決定是否需要建議當事人盡快到司法鑒定機構做傷殘鑒定或詢問當事人是否需要律師提供此項法律幫助,以確定傷殘等級;如已做傷殘鑒定,則要了解鑒定機構是否合法,當事人傷殘等級,出院后是否仍需繼續受護理,是否需要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等。
(6)了解在同一事故中有無其他受損人及受損情況。
(7)咨詢中應注意:當事人的情緒反應,尤其是死亡受害人的家屬前來咨詢的情況,接待律師應當對當事人表現出足夠的同情與耐心,同時還要保持客觀冷靜,注意把握當事人的情緒波動。律師在回答或是詢問的時候,語氣盡量柔和,多用中性語詞,避免使用足以刺激當事人情緒的字眼,更不能在當事人情緒激動的時候施以誘導或刺激,而應通過撫慰性或勸慰性言辭讓當事人盡可能保持平靜。
1.2.2交通事故中機動車一方前來咨詢的,律師應了解以下幾方面:
(1)了解當事人是否肇事機動車車主或者機動車實際控制人,了解其與機動車車主之間關系:雇傭關系、勞動關系、借用關系抑或其他。
(2)了解當事人駕駛證取得時間,準駕車型;所駕駛的機動車型號、車牌號碼、有無年檢、保險標志;核對事故發生時當事人所持駕駛證與有權機關核發駕駛證是否相符;肇事時所駕駛機動車與駕駛證注明的準駕車型是否相符。
(3)了解當事人有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是否存在以下情形: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嚴重超載駕駛的;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4)通過當事人提供交警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了解當事人對事故發生所起作用、責任劃分;了解當事人承擔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責任或者無責;傾聽當事人對事故的看法,對事故認定書的意見。如當事人對認定不服,律師應進一步了解當事人能否提供對其有利的證據。
(5)了解機動車投保情況,有無投保交強險、商業保險及保險金額。
(6)了解對對方當事人在事故中有無過錯、過錯程度,當事人有無可以依法減輕賠償額的情形。
(7)了解事故中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情況。
1.3律師解答與處理咨詢
律師在聽取咨詢當事人的陳述之后,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為當事人咨詢:
1、以當事人告知、提供的信息為基礎,區分不同情形,為其分析判斷該案件在法律上的處理后果:
(1)根據《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解釋》,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可能獲得的賠償項目包括:醫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其他財物損失等。
(2)肇事機動車投保有交強險情形下,律師可以告知當事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付責任,并可以告知其交強險責任限額,2008年2月1日起適用的標準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賠付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如果機動車一方另投有商業保險的,視投保詳情為當事人解答。
(3)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外的部分,律師可以告知當事人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①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具體比例參照交通事故認定書、各地發布的指導意見。
②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具體減輕比例參照交通事故認定書、各地發布的指導意見。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公安廳關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九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需要減輕機動車方賠償責任的,一般按照以下原則減輕責任:
(1)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減輕比例不超過20%;
(2)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減輕比例不超過40%;
(3)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減輕比例不超過60%;
(4)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減輕比例不超過80%。但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機動車方的減輕比例不超過90%。
③ 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4)咨詢過程中,律師了解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告知當事人涉案機動車保險人只在交強險醫療費用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①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②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③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④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
(5)如涉案機動車駕駛人未投保交強險的,律師可以告知當事人,由機動車駕駛人在應投保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即應當由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在相當于交強險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后,再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6)加害人的賠償能力問題,對于受害人的賠償請求能否獲得滿足亦至關重要,律師應向當事人說明之。
(7)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一致的處理
1)租賃、借用的機動車
a首先由保險公司在強制責任險的限額內賠償
b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c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轉讓并交付但未辦理登記的機動車
a首先由保險公司在強制責任險的限額內賠償
b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3)轉讓拼裝或者報廢的機動車
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4)盜搶的機動車
a由盜竊人、搶劫人、搶奪人承擔完全賠償責任
b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責任險的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責任人追償
5)駕駛人逃逸時的救濟
a如果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強制責任險的限額內賠償(保險救濟)
b如果機動車不明或者未參加強制保險的,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社會救濟)
c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后,有權向責任人追償
2、結合實際操作,向當事人分析法律理論后果與實際操作上的結果可能會有哪些差異,實際操作中可能會有哪些問題、如何解決這些問題、當事人應報有怎樣的態度和心理準備。
3、咨詢時,應告知當事人需要做好哪些準備、當事人需要經歷哪些階段、所需的時間和經濟成本如何。
二、立案準備階段
2.1立案前需準備的一下證據材料:
(一)到交警隊領取的材料
1、交通事故認定書;
2、復印肇事車輛行駛證;
3、復印肇事駕駛員的駕駛照復印件;
4、復印“交強險”保單。
(二)到醫院領取的材料
1、門診病歷、住院記錄、出院記錄;
2、用藥清單、醫藥費發票;
3、若請護工,則保留護工費發票;
4、待醫療終結,看是否需要做傷殘鑒定,可以去司法鑒定科鑒定。注意:公安機關設置的刑事科學鑒定因在民事案件中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做傷殘鑒定需要準備的材料:
1、傷者身份證明
2、交通事故認定書
3、傷者病例資料(包括: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病歷本,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后的CT、X片及診斷報告,如傷者是住院治療的還需要復印住院、出院記錄單等。)
(四)受害人還需提供的證據
1、勞動合同復印件、工作單位出具的證明(用于證明受害人的工作狀況);
2、工資收入證明(加蓋公司章和財務章)、受害人應誤工收入減少證明(如:我單位某人某事,本單位在某期間停發其工資。 公章 日期);
3、被撫養人的人數、及受害人與被撫養人的關系、及家庭關系證明。
2.2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可能獲得的賠償項目及計算方法:
(一)殘疾賠償金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5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1、殘疾賠償金計算方法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一般應適用公安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殘疾賠償金具體計算公式:
(1)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下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 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x 20年;
(2)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 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x(20年一增加歲數);
(3)殘疾賠償金(75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5年。
傷殘等級具體等級對應的傷殘賠償指數為: 一級:100%;二級:90%;三級:80%;四級:70%;五級:60%;六級:50%;七級:40%;八級:30%;九級:20%;十級:10%。
當然,如果出現《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的“受害人因傷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情形,可按規定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2多處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方法
實務操作中往往會碰到同一個受害者有多處殘疾的情況,這時計算殘疾賠償金的方法仍然遵循《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等法律的規定,即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唯一的差異便是殘疾系數的確定。
多處殘疾賠償系數的確定方法:幾個傷殘等級最高的傷殘賠償指數+傷殘賠償附加指數1+傷殘賠償附加指數2+……+傷殘賠償附加指數n
幾個傷殘等級最高的傷殘賠償指數”是指在幾個傷殘等級中最高等級的傷殘賠償指數。
“傷殘賠償附加指數”是指在有多個傷殘等級時,由于只計算最高等級的傷殘賠償指數,其他的傷殘等級不再計算相應的傷殘賠償指數,而是每增加一處傷殘按另外的賠償比例計算,該賠償比例是附加計算的,因此被稱為傷殘賠償附加指數。用百分比表示,傷殘賠償附加指數Ia取值范圍為:0≤Ia≤10%,也就是說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必須小于10%。存在一級傷殘時,其他等級被吸收,不計算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和傷殘賠償指數不同。對傷殘賠償指數上述標準有明確規定,不同傷殘等級都有對應比例(指數)。而對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則沒有具體規定,不同傷殘等級沒有對應比例(指數)。所以對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如何取值,各地做法不一。有的是在取值范圍內(0≤Ia≤10%)由法官自由裁量。
從廣州市法院判決結果可以看出廣州市對于傷殘附加指數的取值如下:
二級為9%,三級為8%,四級為7%,五級為6%,六級為5%,七級為4%,八級為3%,九級為2%,十級為1%。
比如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李某,一個四級傷殘,一個八級傷殘,一個十級傷殘,殘疾賠償系數則為:70%+3%+1%=74%
(二)被扶養人生活費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賠償受害人。同時,《人身損害賠償解釋》還規定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60周歲以上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公安廳關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被扶養人的年齡男性在十八周歲以上、六十周歲以下,女性在十八周歲以上、五十五周歲以下的,賠償權利人應提供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或縣級以上人民醫院出具的證明,同時應提供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證明其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書面證明。
具體計算公式:
1.被扶養人生活費(未成年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18歲 — 年齡):
2.被扶養人生活費(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11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 20年;
3.被扶養人生活費( 男性60周歲以上、女性55周歲以上)=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20年 — 增加歲數):
4.被扶養人生活費(75周歲以上)二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5年。
(三)殘疾輔助器具費
殘疾輔助器具,是因傷致殘的受害人為補償其遭受創傷的身體器官功能、輔助其實現生活自理或者從事生產勞動而購買、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6條規定,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普通適用”是作為確定合理費用的標準時的一項指導原則。該原則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輔助器具應排斥奢侈型、豪華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質。
2.是“適用”,適用又有兩個測試標準:
(1)確實能起到功能補償作用;
(2)符合“穩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機構如何確定?我國民政部門的假肢與矯形康復機構,是從事輔助器具研究和生產的專業機構,可以從事殘疾輔助器具的鑒定和配制。實務中,法院一般應按照民政部門的假肢與矯形康復機構的意見,來確定賠償的殘疾輔助器具費用。對于超過確定的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繼續給付相關費用5一10年。
(四)醫療費
醫療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傷害之后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與康復訓練所必須支出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9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醫藥費等具體損失上采取差額賠償方式,實際支出多少即賠償多少的原則。對后續治療費采取定型化賠償的標準。后續治療費是指“對損傷經治療后體征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尚未恢復需二次所需要的費用”。定型化賠償不考慮具體受害人個人財產損失的算術差額,而是損害賠償的社會妥當性和社會公正性出發,為損害確定固定標準的賠償原則,實務操作中,有些法官認為后續治療費是將來必然發生的費用,也有些法官則認為后續治療費用屬于尚未發生的費用。
其計算公式為:
醫療費賠償金額 = 診療費 + 醫藥費 + 住院費 + 其他
(五)誤工費
誤工費是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這一期間內(即誤工時間),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工作、勞動收人的賠償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0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人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對實際支出的費用和誤工損失,按照差額據實賠償的辦法。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規定有固定收入的當事人的誤工損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而無固定收人者則按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解釋》對誤工費損失不設最高限額。對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人計算”,有兩點需要明確:
1.該固定收入須有合法證明;
2.該固定收人必須是受害人實際減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損害后,其供職單位沒有扣發或者沒有全部扣發其收入,其誤工費應不賠或者少賠。
其計算公式可以表述為:
誤工費賠償金額 = 誤工收入(天/月/年)× 誤工時間
(六)護理費
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生活無法自理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1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人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根據上述規定,護理費的計算應視護理人員有無收入而分別適用不同的計算標準。
(一)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二)護理人員無收入的或者雇傭護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廣州市的標準為每人50元/天。此處所謂“無收入”,是指本人生活來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給,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維持本人正常生活者,主要指城鎮待業人員和鄉村未參加勞動的人員,包括在校的大中專學生、各類中小學校在校學生、其他未參加工作的16歲以下的少年,以及鄉村已達勞動年齡但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等。其計算公式為:
護理費賠償金額=交通事故發生地護工同等級別護理勞務報酬標準(廣州市為每人50元/天)×護理天數
(七)交通費
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所實際發生的用于交通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2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一般應當參照侵權行為地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的車旅費標準支付交通費。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車為主。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出租車,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如不符合,就應從賠償額中扣除相應的款項。
(八)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療期間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療期間補助伙食所需要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3條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補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沒有住院,就沒有這項賠償費用。
廣東省財政廳發布的粵財文[2007]229號《關于印發省直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文件規定了,省直各單位和事業單位關于伙食補助部分的內容,具體為:第十三條出差人員在省外出差,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天50元。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在省內出差不發放伙食補助費,可以憑出差地的餐飲發票,按自然(日歷)天數,每人每天50元以內的標準據實報銷。
其計算公式為:
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廣東省為50元/天)×住院天數
(九)營養費
營養費是指人體遭受損害后發生代謝改變,通過日常飲食不能滿足受損機體對熱能和各種營養素的要求,必須從其他食品中獲得營養所給付的費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4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如受害人死亡的則需要賠償以下項目:
(十)死亡賠償金
1.死亡賠償金的性質的確定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放棄了法釋[2001]7號《精神損害賠償解釋》對死亡賠償采取“撫養喪失說”進行解釋的立場,而是以“繼承喪失說”解釋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中的死亡賠償制度。按照這一新的立場,死亡賠償金的內容是對收人損失的賠償,其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而不是精神損害賠償。
2.死亡賠償金的具體計算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
(1)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下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X 20年;
(2)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X(20年—增加歲數);
(3)死亡賠償金(75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X5年。
(十一)喪葬費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因人身損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職業、身份、工作、性別、年齡等情況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鎮還是在農村,在涉及支付喪葬費標準這一問題時,不再有任何差異,都適用同一標準予以確定。
開庭前前三天需核對案件材料,確保所有原件都齊全。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處理流程大致就是這樣了。
(十二)直接財產損失賠償費
《民法通則》106條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根據上述規定,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除因遭受人身傷害可獲得必要的賠償外,還可因其直接的財產損失而要求賠償。
其計算公式為:
直接財產損失賠償費 = 受損壞的財產的直接損失
例如:王某為某村菜農,在一天去集市買菜的途中,他開的農用三輪車與一輛中巴車發生碰撞,王某的三輪車被撞翻,菜全部被撞爛,已無出售的可能。經交管部門調查裁定,中巴車對交通事故負有全部責任。經相關技術部門鑒定,王某的三輪車恢復至正常行駛的修理費為1000元,其菜的估價為300元,這樣,王某在這場交通事故中的直接財產損失實際上為1300元,王某可就該項直接財產的損失向事故責任人要求賠償。
(十三)停運損失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規定: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根據上述規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間接損失,即車輛停運損失,也有權利要求事故責任人予以賠償。根據直接財產損失賠償的規定,這一賠償也應當以車輛停運期間實際發生的損失為限。其計算方法與直接財產損失的計算方法相同。
例如:周某是一輛面的車主,平時以面的拉乘客為業,收入比較穩定,平均每天收入200元。某日,周某的面的被一輛從后面跟來的剎車失靈的卡車撞到,由于慣性較大,周某的車又撞到水泥柱上,一個輪胎被撞爆,發動機也有一定程度的損壞。周某的面的修好共用了3天,這三天中,周某無法繼續運送客人,損失600元,這樣,周某可就該項停運損失費用求事故責任人予以賠償。
(十四)精神損失費
精神損失費,法律上很難界定,目前還沒有一個界定的標準,難度在于無法劃分當事人所受到的精神損害到底是什么程度,所以相應的賠償標準也不好界定,一般的精神損失費都是象征性的給于一定的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強險中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問題的復函》(【2008】民一他字第25號)規定了,精神損害賠償與物質損害賠償在強制責任保險限額中的賠償次序,請求權人有權進行選擇。請求權人選擇優先賠償精神損害,對物質損害賠償不足部分由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賠償。”
三、訴訟費用繳納標準
根據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訴訟費用的繳納可采用以下速算標準,以便快捷計算出應繳訴訟費用:
一、案件受理費的速算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訴訟標的額×2.5%-200元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訴訟標的額×2%+300元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訴訟標的額×1.5%+1300元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訴訟標的額×1%+3800元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訴訟標的額×0.9%+4800元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訴訟標的額×0.8%+6800元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訴訟標的額×0.7%+11800元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訴訟標的額×0.6%+21800元
10.超過2000萬元:訴訟標的額×0.5%+41800元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即:5萬元以下 每件500元
5—10萬元 ×1%+500元
10萬元以上 ×5%+1000元
3.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上述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4.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5.提出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100元。
6.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7.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二、申請費的速算
申請費是指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支付令、公示催告、申請破產等,按規定需交納的費用。主要包括以下:
(一)執行案件,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執行費速算表
1、不超過1萬元: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50萬元:執行金額×1.5%-100元
3、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執行金額×1%+2400元
4、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執行金額×0.5%+27400元
5、超過1000萬元:執行金額×0.1%+67400元
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
(二)訴訟保全申請費
1000元以下 30元 (每件)
1千元-10萬元 ×0.01+ 20元
10萬元以上 ×0.005+ 520元(最高不超過5000元)
(三)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四)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交納400元。
(六)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1萬元;
2.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3.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4.申請海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1000元;
5.申請共同海損理算的,每件交納1000元。
三、其他訴訟費用標準
(一)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三)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四)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并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五)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1.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3.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4.行政賠償案件。
(六)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按照不服原判決部分的再審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1.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2.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七)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
首先要看事故的大小,有沒有人員傷亡情況定。輕微的車損,并且當事方對事故責任無異,拍下現場圖,確保看到兩車碰撞點的損失,正前方,事故地點處于道路的什么位置。然后盡快把車移到安全地方,確保道路暢通,然后可以打110或直接到保險公司理賠。
如果事故較大財產和人員傷亡,第一時間,打110,報告事故情況。保護現場,積極救助傷者。也應盡快打投保保險公司報告事故。
發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損失金額不大、未造成人身傷亡且雙方對責任沒有爭議的,首先應該盡量對現場拍照后先行轉移到不影響他人通行的地方,避免造成交通堵塞。之后應立即向交警報警和向保險公司報案,由交警按簡易程序直接出具事故責任認定,由保險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定損。在車輛修理后,再根據交警認定的責任進行處理賠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六條 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在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部位,并共同簽名后,撤離現場,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發生輕微財產損失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應當立即停車,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還須開啟示廓燈和后位燈,相互記下車輛牌號和聯系方式,迅速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立即向投保的保險公司報案,可以自行協商處理,在事故雙方簽訂協議書后,盡快撤離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