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被執行人繼承的財產的執行_房屋繼承能不能強制執行?
特邀律師
如果屬于共同財產,可要求分割
法院判決你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責任。
第一,如果你確實繼承了遺產,那你就要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責任,判決是沒問題的。
第二,執行時候,也不是不聞不問,直接強制執行你,法院要查明你繼承了什么東西,然后依此為依據作為執行你的依據。
第三,法院能這么判,說明在訴訟階段你父親已經不在了,當時肯定是通知你參加的訴訟。如果確實沒得遺產可供繼承,當時你直接給法院寫個申明說放棄一切繼承(反正也沒什么東西可供繼承),法院就不會判決你再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責任。執行自然也就涉及不到你了。
所以,不明白,為什么訴訟階段你不提出來放棄繼承,執行了,才問這個問題。
申請執行后被執行人死亡的,應該等待被執行人的繼承人是否繼承其遺產。
繼承人繼承其遺產的,將繼承人變更為被執行人,由繼承人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承擔償還責任;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直接執行被執行人遺產。被執行人沒有遺產的,裁定執行終結。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繼承有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先于法定繼承。法定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因此,被執行人死亡后,法院應該找其繼承人詢問并了解是否繼承。如果表示或者事實上已經繼承了的,應當裁定將繼承人變更為被執行人,在繼承遺產限額內履行執行義務,并承擔強制執行措施。
其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遺產。
您應當在收到法院執行通知時立即執行。
若不執行,法院將會在訴訟標的范圍內,即上限為一萬元人民幣的范圍內強制執行您名下的財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規定,這套房子不可能被法院強制執行。 但對法院判決需要支付給母親的13萬元錢,你現在實在沒有這么多錢支付,可以申請或與母親達成協議,分期分批支付。否則,法院會采取諸如從單位扣劃工資等協助執行方式,將需給母親的款項執行到位。
在父母死亡前,父母的個人財產及共同財產,還不是遺產,第一繼承人也不能繼承,因此父母的財產,不受案件影響。如果法院強制執行判決結果之前或者之后第一繼承人的父母死亡,則父母的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都變成了遺產,由第一繼承人繼承后,成為了個人財產。法院則可依法對該人的個人財產,進行封存、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