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殘疾賠償金計算方法_傷殘賠償金計算方法?
特邀律師
按相關法律規定,殘疾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九級工傷應該賠償的金額=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交通、治療所需費用等。計算方式: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X9個月。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X14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X6個月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是解除勞動合同后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資 如需要護理則按標準給付護理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交通、治療所需費用如外地就醫應給付食宿費。以上是九級工傷的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每個地區都不一樣。)
假設傷者20歲,分別評為八級、九級、十級,對方為全責先計算傷殘賠償總額:a=城鎮或農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對方全責即責任比例為100%最高等級八級傷殘的傷殘賠償指數為30%其余的九級、十級,分別按照2%、1%主張最后得出賠償金=a×100%×(30%+2%+1%)=a×3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將實際收入減少,所以賠償金和殘疾程度有關,一級傷殘和十級傷殘的賠償數額是不同的。將傷殘等級作為賠償標準的系數,一至十級對應百分比系數分別為100%至10%,具體計算方式如下:一級傷殘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級傷殘則乘以90%,依此類推,十級傷殘乘以10%,通過這種方式計算出來的殘疾賠償金和傷殘程度成正比例相關。
1.醫療費,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為標準;
2.誤工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的賠償應當按照其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乘住院天數賠償;
4.護理費,一般應以法醫的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害,包括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各項損害。《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根據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傷殘賠償系侵權人賠付被侵權人因交通事故等其他傷害造成被侵權人殘疾而造成的實際損失。傷殘賠償金的計算公式為: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傷殘系數×賠償年限。
1、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一般于每年3月初在受訴法院所在地統計部門網站公布。
2、賠償年限以60歲為界點。60周歲以下人員賠償年限為20年;60周歲—75周歲之間人員的賠償年限為:每增加一年,賠償年限在20年的基礎上減去一年。以65歲為例,其賠付年限為20年-(65-60)年=15年;75周歲以上人員賠償年限均為5年。
3、傷殘系數以傷殘評定等級計算傷殘系數,傷情評定為一級傷殘的,按全額賠償,即100%;二級為90%,三級為80%,依次遞減。
對于多等級傷殘者的傷殘系數計算,參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附錄B的方法計算。 附錄B:多等級傷殘的綜合計算方法:根據傷殘賠償總額、賠償責任系數、賠償指數等,有下式: 公式 C = Ct ×C1×(Ih+ Ia,i)(Ia.i≤10%,i=1,2,3,……n,多處傷殘);式中:C――傷殘者的傷殘實際賠償額(元);Ct――傷殘賠償總額(元); C1――賠償責任系數,即賠償義務主體對造成事故負有責任的程度,0≤C1≤1;Ih ――傷殘等級最高處的傷殘賠償指數,即多等級傷殘者,最高傷殘等級的賠償比例,用百分比(%)表示;Ia ――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即增加一處傷殘所增加的賠償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 ;簡單來說,如若因事故造成身體傷情嚴重,經鑒定造成多處傷殘,其賠償系數是按照多個傷殘系數相加得出總系數(注此多個系數相加應是等級高在前,后續以1%、2%相加;以多處傷殘一處8級,一處9級,一處10級為例,其傷殘系數就為30%+2%+1%),然后套用傷殘賠償金計算公式進行計算。
多等級的傷殘計算容易錯誤,公式也繁瑣,舉個例子說明一下。 例如:小李今年40歲,城市戶口,因交通事故造成一處九級傷殘,一處十級傷殘,其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9557.86元/年,其傷殘賠償金計算方式為:29557.86元/年×(20%+1%)×20年=124143.012元。百分之二十就是九級傷殘的賠償指數,加的百分之一就是十級的賠償系數,其它部分就是年收入總額和賠償年數相乘。
殘疾賠償金計算公式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殘疾賠償金計算公式如下:
①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下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9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x20年;
②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9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x(20年一增加歲數)。
(一)造成一般人身傷害(未達傷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具體標準如下: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費一般80元一天。【須有醫生開具疾病證明書,醫囑留陪人法院才認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一般50元一天。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6、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第二十四條)
【須有醫院出具病歷或出院記錄或疾病證明書上注明有醫院建議需要加強營養的,法院方會支持】
(二)、造成殘疾的賠償金:
除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150元一天)、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外,還可要求支付殘疾賠償金,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計算方法:評定為傷殘一級,按全額賠償;二至十級的,則以10%的比例依次遞減作為賠償系數。一級傷殘系數為100%,二級傷殘系數一般為90%,三級傷殘系數為80%,四級傷殘系數為70%,五級傷殘系數為60%,六級傷殘系數為50%,七級為40%,八級為30%,九級為20%,十級為10%。
達到傷殘等級的,還可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