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事故三方責任劃分_施工事故責任劃分?
特邀律師
首先報警,如果單位不管或者單位未上報,可以報當地安監局,安監局會牽頭工商、公安、勞動、政府相關單位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協調賠償,處理相關責任人。具體事故責任劃分要等安監局出具的事故調查報告而定。
事故可以劃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個等級
按照現行規則,應由分包公司承擔,但是總承包單位脫不了干系。不過只能協商,還須有理有據,萬一不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投拆的首站,接下的問題只有聘請律師幫助維權。
這里自有歷史遺留問題,又有潛規則在里面。四十年前的建筑工程發生安全事故均由建設單位承擔,自然沒有扯皮推諉的行為發生。現行的《建沒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由建設部和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頒發,是實際執行的“法規”,在合同簽訂完畢后需要上報建設行政主管單位審核、并存入檔案的。
‘’ 范本‘’內對建筑工程工傷事故及安全事故并沒有歸責于任何一方,只對工程質量有洋細的約束和相關處理辦法。這樣一來,甲方就把一切工傷事故和安全事故歸于乙方,一直延用至今。其實是一個顯失公平的條款和規定,應該是共同承擔其責,任何一方沒有避責的理由。
我不久前寫了一篇帖子,說的就是建筑工程中的工傷事故責任不應由施工單位單方承擔,也列舉了理由。最不能原諒的是:一個項目一經合同簽訂,甲方使用心情迫切,巴不得一夜之間全部完工,逼迫乙方搶工,于是,晝夜施工比比皆是,習以為常,這樣的一切為了工期的野蠻搶進度,導致的工傷事故多如牛毛,甲方視而不見,還逃避擔責,極不合理,且不合法。
問題中,造成重傷三方扯皮推諉,其實應有責任認定,盡管有人擔責,也要追索自己有沒有責任,我相信工地上必定有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和管理規定,不違反規定施工,發生安全事故的概率不是太大。但凡建筑工程,也沒有強求100%不發生安全事故,這也是不可能的。每一個大的建筑工程都有相應的事故發生率,這個概率就是管理的目標,是壓縮、減少的目標。哪怕安全事故發生的概率在1%,對于個人來說就是100%,大得不得了,所以我們業內有這樣一句總結安全事故的話:叫兩改一歸,即孩子改姓、妻子改嫁、撫恤金歸別人。所以盡管有人承擔責任,生命是自己的。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經驗都是由血積累的,生命屬于人只有一次,不論賠償多高,一旦受到傷害,總比不得身體的原配零件好,珍惜生命,比什么都重要!
原創于2018.12.28.
工人受傷了,應當由包工頭負責賠償全部損失,房主作為定作人是沒有責任的。因為工人與包工頭之間屬于雇傭關系,而包工頭與房主之間屬于承攬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