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司法解釋_遺產分割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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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及其分割,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所以,對于離婚后,作為繼承人的原婚姻關系當事人一方放棄繼承,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也不屬于司法解釋規定的“放棄繼承權的遺產要求, 此外,該條文改變了《 新婚姻法 司法解釋二》對共同財產的認定。《解釋二》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在 婚姻 關系存續期間,一另依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又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的規定,你的離婚協議書經雙方簽字后即生效,無需經過公證或法院判決。
2、關于屬于共同財產的房產在離婚協議書中有約定就按約定分割,如沒有約定你們可以雙方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以訴到法院。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如果你發現對方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再次分割共同財產。
同居關系的財產分割一般不適用婚姻法規定,而是適用《民法通則》和《物權法》的有關財產和共同財產分割的規定。
《物權法》第99條規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因此,在同居期間,二人共同使用或者支配財產時,不需要分割,一旦二人的同居關系解除,就出現了分割財產的必要性。
《物權法》第104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因此,對于按份共有,可以根據出資額或者雙方約定確定占有共同財產的份額,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無法區分份額的則平分。對于共同共有,則一般平均分割。
以前的舊法工人妻兩人分居三年以上作為自動離婚處理,現在的新婚姻法應該雙方同簽離婚協議,經法院牢批改章方為有效,夫妻雙方財產屬于兩個人所有 ,你買的房不管有沒有簽名,只要法律上這承讓她屬于你妻子,她都會有財產共享權。你說她在銀行取走13萬,這也屬夫妻共同財產,只要你有證據,證實這筆屬于她取走了,你可通過向法院申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