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關系有何法律特征_簡述代理的法律特征?
特邀律師
根據(jù)民法通則第63條的規(guī)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nèi)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為法律行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其中,代為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人,稱為代理人;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代為民事法律行為,并承受法律后果的人,稱為被代理人。
例如,某甲接受某乙的委托,以某乙的名義與某丙簽訂合同,而在某乙和某丙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系。
可見,代理活動涉及到三方主體,其整體是代理法律關系,又包含著三部分內(nèi)容。
一是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產(chǎn)生代理的基礎法律關系,如委托合同;二是代理人與第三人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稱為代理行為;三是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承受代理行為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即基于代理行為而產(chǎn)生、變更或消滅的某種法律關系。
一、代理的概念 1、代理是法律術語,根據(jù)《民法總則》的相關規(guī)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nèi)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實施民事行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2、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nèi)實施代理行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為。代理主要是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二、代理的法律特征: 從民法理論上講,代理具有下列法律特征,使其區(qū)別于其他相近的民事法律制度。 1、代理行為是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為 是說通過代理人所為的代理行為,能夠在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產(chǎn)生、變更或消滅某種民事法律關系,如代訂合同而建立了買賣關系、代為履行債務而消滅了債權債務關系,這表明代理行為具有法律上的意義,同樣是以意思表示作為構成要素。 2、代理人一般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代理活動 民法通則第63條第2款規(guī)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nèi)。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在代理關系中,代理人是代替被代量人從事法律行為,以實施被代理人所追求的民事法律后果。
1、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nèi)實施代理行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為
3、代理主要是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4、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定義: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nèi)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實施民事行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nèi)實施代理行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為。代理主要是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核心的一點是,券商資管中的“委托代理”關系是券商代理處分投資者的財產(chǎn)的行為,財產(chǎn)本身的所有權仍然屬于委托人,也就是投資者。信托基于的“委托受托”關系中,委托人喪失了信托財產(chǎn)的權利和權益,信托財產(chǎn)的所有權歸屬于受托人,信托財產(chǎn)的利益歸屬于受益人,因此委托人對享有信托財產(chǎn)不再有任何財產(chǎn)性權利,包括信托財產(chǎn)的管理處分和受益權,這也是信托作為特定財產(chǎn)破產(chǎn)隔離工具的本質(zhì)。
(雖然委托人也可以成為受益人而對信托財產(chǎn)享有受益權,但此時委托人是以受益人的身份而非委托人的身份享有權利的。不過,信托畢竟是委托人設立的,目的是為了實現(xiàn)委托人的意愿,所以委托人基于其信托設立者的地位,仍然享有一定權利,包括《信托法》直接規(guī)定的法定權利和信托文件約定的保留權利,但是這些權利僅限于對受托人管理信托的監(jiān)督權,并且從性質(zhì)看,應當屬于身份權,即基于委托人身份而享有的權利,而不屬于財產(chǎn)權。)
從法律關系來看,信托關系和委托代理關系的區(qū)別主要包括:
1、合同成立和生效方式。委托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也就是說,合同采用何種方式成立,當事人雙方自行約定。信托合同成立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并且,信托財產(chǎn)應依法登記的還須辦理登記,否則信托合同不生效。
2、法律關系的存續(xù)。委托關系成立后,雙方當事人可以任意終止,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隨時委托合同。信托關系成立后,受托人不得隨意辭任,辭任須受托人和受益人同意。一般而言,即便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破產(chǎn)、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辭任也不消滅信托關系;但在委托關系中,發(fā)生上述任一情況,委托合同即終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處理事務的名義人。信托關系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處理信托財產(chǎn)相關事務。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一般以委托人的名義對外處理事務,但雙方約定以受托人名義對外時,受托人也可以以自己名義處理事務。
4、與第三人的法律關系。信托關系中,受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發(fā)生的債權債務關系不能直接約束委托人。相反,委托關系中,如果受托人以委托人名義同第三人發(fā)生債權債務關系,該權利義務關系直接約束委托人。如果受托人以自己名義與第三人發(fā)生關系,當?shù)谌嗽谟喠⒑贤瑫r知曉受托人與委托人的委托代理關系時,該合同可以直接約束委托人,否則不能約束委托人,但經(jīng)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之后,委托人有介入權,第三人可以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進行選擇。
5、受益人和法律后果。委托合同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委托人,委托人是委托代理行為的受益人。信托關系的受益人既可以是委托人,也可以是受托人(但不能是唯一受益人)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
6、費用承擔。委托關系中,受托人處理事務發(fā)生的費用由委托人支付,且一般為預付。如果受托人墊付了費用,委托人一般還須支付利息。信托關系中,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而支付費用,受托人以自己的財產(chǎn)先行支付的,拿回這筆費用的方式是對信托財產(chǎn)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