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_行政訴訟時限?
特邀律師
1.首先,你得知道學校具體是違反什么法律了,侵犯你什么權利了。是不給你頒發畢業證書之類的行政違法,還是學校公職人員做了侵犯你民事權益的其他行為。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你就提起行政訴訟。當然在提起行政訴訟之前,你可以先向教育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違反民事相關的法律法規的,你就提起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2.提起訴訟具體需要注意的事項就是:
(1)提起行政訴訟的話,你就向學校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是經過復議的案件,你也可以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提起行政訴訟之前,你要向教育局提起行政復議申請的話,可以口頭提起,也可以書面提起。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是是、理由和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提起民事訴訟的話,你就向學校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起訴要提交起訴狀,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據材料,你得有能證明學校侵犯你權利的證據材料
獵律網解答:第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起訴期間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五,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 由于不屬于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
根據法律規定,行政訴訟的時效是六個月,從2015年10月17日起算,到2016年4月17日止,已經過了訴訟時效三年多了。
1.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2000年3 月10 日之前提起行政訴訟的,確定其起訴是否超過法定的起訴期限,不能直接適用《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有關最長不得超過2年起訴期限的規定,而應當先根據修改前的《行政訴訟法》和1991年制定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來進行判斷。
2.一般而言,認定當事人起訴是否超過法定期限,需要考慮以下四個因素:即起訴期限的起算點、法律規定提起訴訟的期限、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的時點、超過起訴期限是否存在正當理由。根據修改前的《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貫徹意見》第三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正確交待訴權和起訴期限的,當事人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而非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1年零3個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才能認定為起訴超過法定起訴期限。
3.人民法院僅以被訴行政行為落款的日期作為起訴期限的起算點,認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超過法定起訴期限,裁定駁回其起訴,屬于《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構成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法定事由。德凱律師團趙律師提示:行政訴訟起訴期限與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有較大區別,維權請注意時間。
征地拆遷法律維權是通過一系列的法律程序來實現的,每一個程序都有嚴格的時間限制,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進行維權是對每個維權者的基本要求。在日常辦理案件過程中,中師律師經常接到已過維權時機的求助,不禁讓人扼腕嘆息。所以當被拆遷人遭遇拆遷需要維權時,一定要把握好維權的時間。
征地拆遷過程中有三個文件需要我們注意,針對征收決定公告,評估報告,征收補償決定三個文件,如果我們覺得不合理,要提起法律程序,那么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內,錯過時效,將失去最佳維權時機,將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征收決定公告
征收決定公告是在對你這里房屋進行征收的一個決定,里面的內容要看仔細,看是否有不合理的。這個時候你可以要求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但在實踐中,往往這個時候很多被征收人還沒有完全意識到,也說不清楚征收決定內容有哪些地方是不合理的。這也就會影響我們對于維權時機的判斷。
評估報告
我們都知道,拆遷方在對房屋、土地進行補償時,需要委托專業的評估機構對房屋、土地的價值進行評估,評估機構經過評估之后,會出具一份評估報告,拆遷方往往會根據這份評估報告來對房屋、土地進行補償,因此,評估報告對被拆遷者的影響是非常大的,可評估結果又往往不盡人意。
當我們的房屋經過測量以后,給出具體的評估報告以后,征收方工作人員會來和大家溝通補償的問題。這個時候有的被征收人一旦覺得自己的補償是在太低,就會產生負面情緒,不愿與征收方溝通,結果不了了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二十條: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二十二條: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征收補償決定
過了一段時間,你就會發現,你這里多出了一份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如果這個時候你還不當回事,那么,你可能就離你要合理補償就越來越遠了。而征收方就不會再主動聯系你了,因為他們也在等您訴訟時效過期,然后再光明正大地來拆遷你的房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一些被拆遷人的“拖延癥”主要表現在:先和拆遷方耗時間,等拆遷方坐不住了對其房屋采取非法拆遷手段,抓到拆遷方的小辮子再請律師介入或者自行操作維權。事實上這種做法并不能給被拆遷人帶來維權優勢,反而會給拆遷方對其違法審批程序等違法點給予了喘息善后的時間。并且被拆遷人往往會忽略上述的維權時效性,錯過維權時機。所以這種“拖延癥”一定要戒掉!正確的拖延戰術是在專業拆遷律師的指導之下有秩序有策略的實施,而不是盲目的一拖再拖單純和拆遷方耗費時間。
行政訴訟時效是當事人能夠向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有效期限,超過了這一期限,則當事人喪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一般訴訟時效和法定訴訟時效的規定。行訴法第3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見,行訴法規定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三個月。法定訴訟時效即法律有規定的訴訟期限從其規定。中國行政法律所規定的行政起訴期限有5天、10天、15天、30天等不同期限的規定。
參考內容:法律界網站法務通VV
首先,在2015年5月1日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頒布之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根據2000年3月8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上述規定中“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是指知道行政行為的主要內容,并非必須知道行政行為的全部細節。也就是說,在新的《行政訴訟法》頒布之前,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行政相對人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適用2年的起訴期限。在2015年5月1日之后,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見,上述司法解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關于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超過2年的起訴期限規定,與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關于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提起訴訟的起訴期限的規定相抵觸。根據2015年4月22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關于“2015年5月1日前起訴期限尚未屆滿的,適用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關于起訴期限的規定”的規定,當事人在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實施之后對新法實施之前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應當在法定2年內的剩余期限內提起訴訟,但是自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實施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當事人在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實施之前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適用修改前的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有關起訴期限的規定,即:在未告知訴權和起訴期限的情況下,仍應當適用最長不超過2年的起訴期限。需要注意的是,還有一類特殊的行政案件需要區別對待,那就是行政協議糾紛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協議提起訴訟的,參照民事法律規范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對行政機關單方變更、解除協議等行為提起訴訟的,適用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關于起訴期限的規定。”綜上所述,行政訴訟并非都適用6個月的訴訟時效。對普通行政訴訟案件的訴訟時效的適用,關鍵是看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的時間。根據行政行為作出的時間不同,要分別適用2年或者6個月的訴訟時效。對于行政協議糾紛案件,還需要區分行政協議糾紛的類型,如果是屬于行政機關不履行行政協議或者是行政機關未按照約定履行行政協議的要參照民事訴訟法2年的訴訟時效,其他的行政協議糾紛,仍然按照行政訴訟法6個月的訴訟時效。當然涉及不動產糾紛時還涉及最長20年訴訟時效的適用,其適用前提是當事人完全不知道行政行為的主要內容。案例淵源: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63號行政裁定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接下來解釋一下:
一,正常情況,經過復議或者復議不作為的案件起訴期十五天,直接起訴的案件起訴期六個月。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意思是,有證據證明行政相對人知道,或者可以推定其知道。
三,知道的內容包括行政行為內容和訴權,這里分三種情況:
1,既知道內容,也知道訴權,起訴期自知道起六個月。
2,不知道內容,也不知道訴權,起訴期動產五年,不動產二十年,稱為最長起訴期。
3,不知道內容,也不知道訴權,但未過最長起訴期的,自知道內容起一年。
注意,這里沒有兩年或者三年的說法,那是民法的規定。
四,行政訴訟法中的起訴期與民法中的訴訟時效不同。民法中過了訴訟時效,失去的是勝訴權,而行政訴訟法中過了起訴期失去的是訴權,即過了起訴期法院不予受理。
總結一下,行政訴訟法中過了起訴期,司法途徑就走不通了,只能通過行政手段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