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起草遺囑注意事項_律師見證遺囑的注意事項?
特邀律師
一份遺囑最重要的應當是,做到既正確又合理,不能自以為是或只是以為非,現實生活中最多的烏龍往往是這樣的,老漢我家里現在有多少存款、多少房產、多少股票,還有多少金銀珠寶鉆石若干,我決定在我百年以后我老伴分得多少多少,我兒子分得多少多少,我女兒分得多少多少次數,簽字日期。
這份遺囑最大的問題就是當家長當慣了不尊重婦女權益,沒有先把夫妻共同財產中妻子的部分分出來,這部分財產不是遺產,這份遺囑部分無效,其他原因導致無效的遺囑更是出層出不窮,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統計,在法院審理的繼承糾紛案件中有超過60%的遺囑被宣告無效,這不能說不是一個驚人的數據。
立遺囑首先我們要想好另一份什么樣的遺囑,遺囑有5種形式:口頭遺囑,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這里重點說一下,有很多遺囑是打印出來,然后遺囑人簽字,打印遺囑現在在我國被認定是無效的。
立遺囑首先要找醫生,為什么呢?醫生的作用是明確訂立遺囑時遺囑人的身體和精神狀態是正常的,這里也就體現了一份無爭議的遺囑的基礎條件是遺囑人是健康的。梅艷芳去世后,其母與梅艷芳指定的信托公司之間圍繞梅艷芳的遺產展開了長達6年的時間訴訟,本案審理的焦點集中就在梅艷芳訂立遺囑時的精神狀況,沒嗎?在梅艷芳去世以后,就梅艷芳遺囑問題多次起訴管理遺產的信托公司,要奪回梅艷芳的全部遺產,指控遺囑的真偽,被告透露梅艷芳的主診醫生,養和醫院腫瘤科主管張文龍將會,到庭證明梅艷芳立遺囑時的精神狀況,除了張醫生外,雙方共傳喚4名醫生來評估梅艷芳立遺囑時的精神狀況。
第二立遺囑時要不要告訴家人?
“立遺囑要不要告訴經過家人的同意?”“要不要告訴我兒子?”很多人都比較困惑這樣的問題,有的人認為立遺囑時應當把大家都叫到跟前,應交代,甚至要一碗水端平,征得家里人同意才行,有的繼承人因為對遺產分配不滿意,一而在再,再而三的對長輩曉之以情動之以理,不惜上演一幕幕話劇,更有甚者三天一小鬧,五天一大鬧,不斷施壓,而且本來沒有矛盾的兄弟姐妹之間則劍拔弩張,關系很不友好,有人不禁哀嘆,“早知這樣還不如不立遺囑。”
我覺得百善孝為先,做兒女的,如果像前面報道里說的那些,天天盯著長輩的財產,而不是想著怎么努力讓生活好一點,讓父母開心一點,這樣的兒女枉為兒女,做父母的也要看開點。股神巴菲特有錢吧,他兒子買房想跟他借點兒錢,他老人家一個鋼蹦都沒有給,結果怎么樣?三個兒子一個比一個有出息,遺囑人訂立遺囑是自己的權利,不需要征得繼承人的同意。讓家人知道“有遺囑”就行了。在對待立遺囑問題上,遺囑人既要有保守秘密的心態,又要有保證遺囑啟用的措施。保守秘密是只對遺囑的內容要保密,告訴子女,自己希望他們和睦共處,督促他們努力奮斗,好好生活,保障措施是為了讓遺囑在自己去世后能及時發揮作用,可以將遺囑存留存在什么地方,告訴家里人。在自己去世后可以去啟用這份遺囑。
現在這個問題很好解決,中國人民自己的遺囑庫,中華遺囑庫在07年就已經成立了,現在被最高院認定為無需檢測就真實有效的遺囑,中華遺囑庫是一個公益組織,旨在為60歲以上兩套房以下的老人免費訂立并保管遺囑,但老人必須聽寫讀沒有任何問題,身體也健康。
一般情況下,家庭的遺囑不是律師的業務,具體實施是打個電話給公證處,由公證處派人上門服務,無論家里的長輩是在家或者醫院,由公證員代為起草并被認可簽字后公證蓋章保存并委托執行。家里子女在公證處執行公證期間如不愿按照執行的行為,可由律師按照遺囑起訴違約方至法院,法院判決后可強制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遺囑的形式有如下五種: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辦理遺囑公證需要立遺囑人親自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遺囑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時,可要求公證機關派公證員前往遺囑人所在地辦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遺囑人如果要變更或撤銷原公證遺囑,也必須由原公證機關辦理。
特征: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于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
2、遺囑預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為。
3、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代書遺囑,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并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準備材料:
財產憑證(如涉及房產,指房產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契證)、戶口本、身份證,到公證處辦理即可。如公證人員認為老人民事行為能力存在缺陷,可能影響遺囑的效力的,會要求當事人提供專業衛生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辦理時長:
如果材料齊全,公證處會很快安排公證員辦理,辦理過程中公證員會對當事人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順利的話,1-2個小時就可以搞定。
收費標準:
遺囑公證一般收費300-500元。 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即具有法律效力。
自書遺囑可按照下列程序訂立:
(1)遺囑人書寫遺囑內容。遺囑人應親自書寫遺囑全文,這樣既可以真實表達遺囑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偽造、篡改、添加遺囑內容。
(2)遺囑人在自己書寫的遺囑上寫明書寫的年、月、日和地點。訂立遺囑的時間對遺囑的效力有一定的影響,如不同書面遺囑內容相矛盾時,應以時間在后的書面遺囑為準。同時,訂立遺囑的時間有時也可證明遺囑內容的真偽。
(3)遺囑人親筆簽名。
(4)自書遺囑中如需涂改、增刪,應當在涂改、增刪內容的旁邊注明涂改、增刪的字數,且應在涂改、增刪處另行簽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后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表示,有人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中國《繼承法》第17條第5項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由于口頭遺囑有易于被篡改和偽造,以及在遺囑人死后無法查證的缺點,所以《繼承法》對口頭遺囑作了以上限制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7條還規定了公證、自書、代書3種形式;并規定,在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緊急情況下,可以口授遺囑。口授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并作證。危機解除后,口頭遺囑無效。
注意事項:
1、委托人的委托手續;
2、委托人自書遺囑(代書遺囑)的過程、或遺囑原件;
3、如委托人提供遺囑原件,律師應為委托人、立遺囑人作調查筆錄(調查事項為委托人提交給律師的遺囑是否真實意思表示等);
4、如委托人當時立遺囑,律師要嚴格審查立遺囑的過程、代書的人、兩名見證人身份是否合法(是否是委托人的親屬)立遺囑人思維是否正常,是否有脅迫的情形等。審查立遺囑人的身份證、財產所有權證等;
5、律師見證當時立遺囑也要為委托人、立遺囑人作調查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