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責任認定不服_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
特邀律師
有的當事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對交警出具的交通責任認定書不服,所以,就拒絕簽字。當事人簽字與否,并不代表當事人對認定書的認可,這只是交警部門的一種送達方式。交警部門送達交通事故認定書有兩種方式:一是直接送達,即由當事各方在送達回執上簽字后交與當事人;二是當事人拒絕簽字的,可在七日內通過郵局郵寄送達,即視為已送達當事人。
二、如你對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有異議),可在接到認定書三日內向上級公安交警部門申請復核,復核內容寫清復核請求及理由和主要證據。
三、當事人是否簽字,對以后事故損害索賠都不會受到影響
根據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2條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由此可見,當事人對公安交警部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35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決定為最終決定。也就是說,當事人對上一級公安機關的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仍然不服的,不能再提起訴訟。
當發生交通事故,人們最關心無疑都是責任,因為責任的劃分關系到后期賠償的承擔比例,甚至一些刑事案件的量刑。大家所熟知的比較常見的責任劃分情況,主要有一方全責一方無責;一方主責一方次責;雙方同等責任這幾種。比較少見的就是責任無法劃分這種情況。這種情況之所以會出現,主要是因為現場無監控錄像,通過技術手段和證人證言依然無法還原事故情況,所以交通對于責任的承擔無法確定,出現這種情況應該是怎么呢?主要有兩個方法:第一就是跟對方協商,如果可以協商一致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可以按照協商內容簽訂和解協議,雙方按照協議履行。第二就是通過訴訟的方式,由法院最終決定雙方承擔的責任比例問題。
題主交代的不甚明了。估計可能是對方當事人不服交警的責任認定,提出復議了。
怎么辦呢?
實際上也不必驚慌。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交警做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雙方當事人對于交警的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三個工作日之內向上級交警提出復核。復核以一次為限。當然了,他不能因為不服而不服,他的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如果沒有正當的理由和證據,復核基本上是沒有用的。
上級交警收到復核申請后,會在30日內審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等,然后作出復核結論。
司法實踐中,提出復核的不少,但是復核推翻原有責任認定的并不多。所以對方當事人提出復核申請是他的權力,多數情況下,這種復核其實意義并不大。
復核過程中,簡單的事情他們會直接進行書面復核做出結論,如果事情復雜,有可能召集雙方或各方當事人征求各方的看法,根據相關證據做出結論。
所以說對方提出復核申請,一般情況等著就行了,如果本方對責任認定也有異議,也可以提出復核申請。必要時可以向上級復核機構提出自己的看法并提交必要的證據。最多一個月,復核結論就會做出來并送達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