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約定放棄經濟補償金_解除勞動合同約定勞動者放棄訴權有效嗎?
特邀律師
四川會理關羊回答此問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是用人單位在執行《勞動合同法》時未按時足額支付給勞動者工資、未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勞動者權益等等用人單位造成違約責任的,勞動者與之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第二種情況是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作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失職、給單位造成重大換害責任等等,由勞動者造成違約責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如果屬于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而造成的違約責任,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款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
如果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是屬于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而造成的違約責任,用人單位則不向勞動者不支付經濟補償和經濟賠償金。而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造成損失相應的經濟賠償費用。
綜上所述,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而解除或終的勞動合同,未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用人單位也不支付賠償金。
謝謝邀請。
僅供參考!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話,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么?首先,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其次,如果員工不續簽,則要看具體情況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單位沒有權力要求勞動者放棄上訴權,遇到此類情況,那么帶上公司的這個協議,反映到勞動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要求公司賠償雙倍的經濟補償。
員工放棄繳納社保,公司不繳納后又反悔,可主張經濟賠償嗎?
可以,因為法律規定公司給員工繳納社保是強制性的。
記得年輕時候的自己,在答復面試官的時候,是這么說的:“保險無所謂,我需要的是工作經歷。”當時真的好傻。
確實也有很多像我過去一樣的年輕人,只求一份穩定的工作,有的人甚至寫了自愿放棄社會保險的聲明書。
問題又回來了,如果聲明之后自己后悔了,可以再申請保險嗎?如果離職了,可不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呢?
答案,是都可以的。為什么呢?
首先,法律規定必須繳納社保
關于強制繳納社保的規定是實際上源自于勞動法。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中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等保險,相應的保險費有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
這說明了什么呢?實際上說明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必須盡的義務,也是勞動者必須盡的義務。
相關繳納社保的義務哪個更多一點?
其實這肯定是用人單位的義務更多一些了。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另外,社會保險法還賦予了用人單位權力,就是為職工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不屬于克扣工資行為,也不屬于違法行為。因此,勞動者申請不繳納社保沒有意義,用人單位扣其工資繳納社保不違法。
所以,如果沒有繳納社保的話,基本上就會認定為是用人單位的責任,追究也是追究用人單位。
不繳納社保懲罰誰?
首先,從滯納金角度講,懲罰的是用人單位。
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如果沒有及時繳納社會保險,應當從自應繳之月次月起繳納每日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但是滯納金應當由誰承擔呢?是有職工還是用人單位,或者按照相應的繳費比例共同承擔?
在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中明確規定,滯納金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得轉嫁勞動者承擔。
所以,不管是從滯納金的承擔上講,還是從法律的授權上講,不繳納社保主要責任在于用人單位。
第二,從行政執法角度講,督促的依然是用人單位。
如果勞動監察部門或者社會保險征收部門發現用人單位沒有按時或者足額繳納社保,一般會要求用人單位在限定時間內責令改正,繳納社保。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限定時間內改正,相關執法部門可以對其欠繳金額予以1~3倍的罰款。
社會保險法中只說的是沒有按時改正,而沒有說是誰的原因。
第四,勞動合同法中的懲罰
違法行為,法律是通過各種方面來予以約束和懲罰的。尤其是勞動合同法中第38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職工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可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申請解除勞動合同以后,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要求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
也就是說,只要員工離職,用人單位就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而且員工要是維權的話,社會保險費依然要依法進行補繳。用人單位還要承擔相應的滯納金,是非常的不劃算。通過法院的各種判例來講,個人申請不繳納社保的承諾書、申請書都是無效的。
自愿放棄社保,只要后悔依然可以要求補繳,甚至我們還可以追究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的責任。所以,用人單位最好還是長點兒心眼兒吧,不要賠了夫人又折兵。
是單位給你解除,還是你跟單位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