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農村土地轉包給非本村村民_非本村戶口但是本村人,可以在本村承包土地嗎?
特邀律師
大家好,我是晨曦唯露,很高興回答這個問題。
作者提出的這個問題需要視情況而定,不能一口認定為合法或者不合法。
集體土地所有權歸農民集體所有,集體土地發包給集體以外的成員經營,如果是經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村民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報鄉(鎮)政府批準備案,手續集全就算合法租賃,并不需要全民同意。相反的就是不合法。
1.農村土地承包行為合不合法要看其符不符合土地承包法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我國實行的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土地承包可以是家庭式的,也可以是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承包。
土地承包的承包方和發包方要簽訂承包合同,明確承包年限、面積、用途、租金、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等內容。
依法承包后的土地所有權依然還是歸集體所有,承包人只能行使經營權。
2.農村集體土地的交易是否合法一方面取決于“三分之二以上”這個數,為什么這么說呢,接下來就具體說明一下。
《中國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集體土地可以由集體內部成員承包,也可以由集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使用,只要經過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報當地政府批準就可以。
承包集體土地只能用于種植、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等農業生產活動,不得用于其他的建設活動,不得改變土地用途性質。
村長將集體土地承包給外人種植果樹,屬于農業生產中的種植業,沒有改變土地的用途,是合法的。
要判定村長的行為是否合法,還是取決于村長是否經過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當地政府批準。
只要按流程依法取得相關審批手續,村長的做法就是合法的。
因為作者沒有說明村長是否有簽訂承包合同,也不清楚有多少村民同意,或者不同意,所以要視當時的實際情況做判斷。
以上是我的粗略見解,希望對你的問題有所幫助,如有不同見解,歡迎評論區留言。
是本村人而不是本村戶口,是不能承包能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本村耕地,但是通過了一定的程序,是可以對不能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溝、荒灘”以拍賣、競標、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5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式為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土地管理法》第15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的規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給農戶,也可以承包給單位和個人,這里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是本經濟組織之外。
由此可以看出,是本村人而非本村戶口,要么是從本村出嫁的,已經將戶口遷移出去了;要么是由嫁進本村,戶口還沒有遷過來(除非還沒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已同居的);要么是因上學將戶口暫時遷出本村的。他們曾是,或就是本村村民,戶口或遷往,或還在他處。這就還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對本村能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等,是不能承包的,但是對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三荒”地,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的方式承包。前提是須經本村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代表同意,報經鄉(鎮)人民政府批準,才算是有效的、合法的。
對于此種情況要具體分析,有些地方為了招商引資村中統一規劃宅基地而雙方又是以營利為目的,這類宅基地(不管是否非本村民)都可以轉買轉賣。除開出現上述情況,否則,非本村村民購買的宅基地是不得轉賣的。但是當有宅基地的非本村村民工作地變更了需要搬遷的,村集體收回宅基地同時也要作適合的補償。
農村土地實行第二輪承包明文規定,30年不變,前幾年全國進行的土地確權,就是確定農村人,每人有多少土地,進行登記,確定土地歸屬權。就是說集體分給你的土地在30年內,擁有權還是你的。你土地轉讓給別人種莊稼,他給你承包費,他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歸屬權,以后本村民組土地被征收,你可中止合同,有權利拿補償的。
2015年3月我地種田大戶劉小初,承包了外村農戶王志良家一畝田種植水稻,10月上旬水稻收割后,到了中旬他又播種了小麥,此時國道改造經過此地,需征收此村土地,按國家規定,每畝發給農民征收補償金3萬多元。李小初只好退出了土地,按規定得到青苗補取費,而土地補償款3萬元,歸李志良所有。這些在土地承包法上都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