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立案標準_銷售偽劣產品罪是什么?
特邀律師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量刑是根據銷售的金額不同而變化的。我國《刑法》第140條規定,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0萬元以上的,處15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當然,具體量刑也要根據案情,比如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張智勇主任做過的一個案子,起訴金額是200萬元,按照上述規定是處15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但是經過張律師的辯護,最終判了緩刑。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16條規定: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2、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3、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后,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根據法律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達到五萬元以上就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即達到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起刑點,并且根據銷售金額的大小不同,分別規定了四個不同的量刑幅度。具體規定如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以非法牟利為目的,在從事工商業活動中,違反國家產品質量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嚴重損害用戶和消費者利益,危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應受到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
量刑標準:
1.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2.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3.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4.銷售金額200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5.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
注意事項:
6.“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的行為;
7.“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
8.“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后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為;
9.“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對于上述行為難以確定的,應當委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鑒定。
10.“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11.“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對于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托估價機構進行確定。
假冒偽劣產品的可以籠統地定義為“山寨產品”和“三無產品”。銷售假冒偽劣產品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就可以達到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立案標準,但是有一點值得注意的是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遵循不知者無罪原則。若經營者明知故犯的話就必須接受法律的審判。
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立案標準:
12.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故意,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間接故意。過失行為,如生產者不知原材料有假或者不符合質量標準,銷售者不知產品系偽劣產品,因不負責任、疏忽大意而生產或銷售的,不能構成本罪。從司法實踐看,絕大多數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都是為了牟取暴利,但法律對本罪的犯罪目的沒有要求,所以,無論行為人出于何種目的和動機,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13.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實施了違反國家的產品質量管理法律、法規,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且銷售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具體地說,主要包括四種表現形式:
1.摻雜、摻假。
2.以假充真。
3.以次充好
4.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參考資料
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立案標準及判刑標準.律師365[引用時間2018-1-13]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的立案標準及定罪與量刑
根據《刑法》第140條之規定,本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故意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的行為。本罪是選擇性罪名,即生產和銷售偽劣產品兩種行為,只要具備其中一種行為,就可構成本罪。按行為的性質,分別定為生產偽劣產品罪或者銷售偽劣產品罪,如行為人既生產又銷售偽劣產品,則仍按本罪論處,罪名定為生產、銷售偽省產品罪,不實行數罪并罰。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犯罪的共犯論處。
立案標準: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 偽劣產品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的;
2. 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15萬元以上的;
3. 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5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3倍后,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15萬元以上的。
定罪標準:
犯罪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故意,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間接故意。過失行為,如生產者不知原材料有假或者不符合質量標準,銷售者不知產品系偽劣產品,因不負責任、疏忽大意而生產或銷售的,不能構成本罪。從司法實踐看,絕大多數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都是為了牟取暴利,但法律對本罪的犯罪目的沒有要求,所以,無論行為人出于何種目的和動機,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犯罪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實施了違反國家的產品質量管理法律、法規,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且銷售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具體地說,主要包括四種表現形式:
1. 摻雜、摻假。
2. 以假充真。
3. 以次充好
4. 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量刑標準:
1. 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2. 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3. 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4. 銷售金額200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5.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量刑的標準:刑法條文第一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一百四十九條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一百五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