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職人員收錢_公職人員感謝費怎么算?
特邀律師
行賄行為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公務員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其他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不正當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
而這里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 行政機關、 司法機關、軍事機關、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國有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這些機關、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和那些依法律規定是依法從事公務工作的人員。
由此可見,要構成行賄必須滿足謀取不正當利益和給予一定的財物兩個要件。再看本案例,公職人員A在富豪B遇到事故時施救,B給予巨額感謝費的行為,不能夠滿足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要求,雖然A滿足公職人員的身份,而B又具有富豪身份并給予巨額金錢,都不能構成行賄的構成要件。
不論雙方之間是否存在著各種各樣的關系,從本案例中都難以與行賄受賄相聯系,實際上,現實生活中雙方當事人也不會采取以制造事故的方式進行行賄受賄。
公職人員借利息錢給他人不算違法。現在民間借貸已經合法了。只要借貸利息不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就受法律保護。你說的三分利息或四分利息,這種表述不清楚,無法界定。如果說的是年利率,就不違法;如果說的月利率,就違法。這是利率違法,不是借貸行為違法。金融界一般百分數表示年利率,千分數表示月利率,萬分數表示日利率。記得及時申報利息的所得稅
公職人員拿錢辦事,就是收受賄賂,應該是受賄索賄罪,應該受到法律的嚴懲。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
對于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活動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以酬謝費、手續費、提成、回扣等名義收受財物的行為,是否構成受賄罪,要做具體分析:
1.是否利用職務之便,是構成受賄罪的根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為他人推銷產品、購買物資、聯系業務,以“酬謝費”的名義索取、收受財物的,不應認定為受賄罪。
2.把合理報酬與非法所得區別開來。如經本單位領導批準,為外單位提供業務服務,按規定得到合理獎勵的;為本單位推銷產品,承攬業務做出成績,取得合理報酬的。均不應以受賄罪論。
但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酬謝費”等名義索取、收受財物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與他人勾結,以次充好、以假亂真、以多報少等手段為他人謀取利益,而以“酬謝費”的名義索取財物或收受財物的,均應以受賄罪論。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
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