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必須補償嗎_競業限制補償金能在工資中體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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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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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
(1) 不用
(2) 競業限制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是以其支付經濟補償為對價的,用人單位未支付競業限制協議補償金,競業限制協議對勞動者就沒有約束力,勞動者可以自由選擇自己的職業。(李蕊)
很多年前,競業禁止協議就比較流行了。
首先,勞動法里對競業限制條款的規定是非常明確的,是單位和個人平等協商的結果,協議里是需要寫清楚限制的內容、期限及具體要求的,但同時用人單位對個人的經濟補償金額、形式也是要載明的。
其次,如果用人單位不按照協議要求支付經濟補償,個人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競業限制條款自然就不再有效力,個人完全可以解除競業禁止協議。
第三,如果原來的競業禁止協議中對經濟補償沒有約定,其實是不符合要求的,個人完全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仲裁,要么用人單位支付補償,要么該協議終止。個人要利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謝東友律師事務所邀請!東友事務所的評論我已看過,這方面我非專業,只能說說個人見解。
在我們非專業人士來說,竟業合同說白了,就是商業保密合同的一種。現代社會發展是日新月異,相對的無論是在軍用,還是民用科技產品方面,都在以無以形容的速度在創新發展,所以就有了竟業合同的出現,用來保護其產品的知識產權,以及產品的競爭力,這已是商業公司的通用合同條款。
入職簽了竟業合同,卻未約定補償金,個人認為這一般都是公司有意為之,留下此空白,如入職者在離職時,沒有向公司追討,那么公司又可省下一筆不菲的補償金,如果入職者追討,其公司也有討價還價的余地,所以這應該是公司刻意埋下的伏筆。
在一般情況下,即使沒有與公司約定補償金,公司都會有個不算公平的補償金給付的,否則一旦進入司法程序,那么公司將得不償失,再說合同本身永遠都是公平公正的,合同并非只針對一方有效,即使未約定補償金,也不能免除其公司該負的法律規定之責任。所以我的結論是,在正常離職情況下,是可以拿到補償金的。謝謝!(個人觀點)
我們了解,江蘇應該可以,但用單位必須有證據證明,確實按約定發發了。其他地方應該不可以,必須離職后才可以。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