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股東的法律規定_冒名股東與名義股東有什么區別?
特邀律師
第一,現行有效法律中,除了法定必須承擔責任的案件以外,還有在出現損失或存在過錯的責任承擔原則。
第二,被冒名的情況,要看是否證明完全無過錯,比如身份證件被盜,被威脅脅迫等非出于真實意思而做出的授權等情況,如能證明并在合理期間你內提出,則可能會免責。
第三,如果對被冒名存在過錯,比如因管理不慎或疏忽大意導致有有空白授權書或相關證件流出或在對方手里的話,則很難完全免責。
第四,如因該假冒行為造成損失,由過錯方(包括所有操作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冒名股東,是指以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義(如死人或者虛構的人)資登記,或者盜用真實的人的名義出資登記的投資者。所以這里就體現:被冒名者對設立公司的事實并不知情,也沒有和其他股東設立公司的合意。
名義股東(名義出資人)就是在注冊機關登記為股東,但實際不享有股東權利和義務的公司或法人。法律規定中說: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建議先報警固定證據,還可以登報聲明作廢,再重新換證,詳情可以參考筆者頭條、知乎、百度、搜狐的專欄文章《身份證被冒用注冊公司后的法律救濟途徑》。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冒名”這一行為侵犯了你的姓名權;公司注銷時簽名不是代理行為,而是股東的法定權利,不屬于表見代理,因此不承擔代理責任;既然股東身份是非法冒名的,那么這一行為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不承擔法律后果。可以向公司提出侵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