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與分公司簽訂的合同_請教總公司與分公司的簽合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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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對樓上的進行一個補充!分公司也是可以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的。也許這樣只是因為總公司才具有相應的總承包資質,而分公司所對的施工隊,分包的合同只是確認到時候是找你們
我想對樓上的進行一個補充! 分公司也是可以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的。
也許這樣只是因為總公司才具有相應的總承包資質,而分公司所對的施工隊,分包的合同只是確認到時候是找你們分公司辦理結算而已,不做資質要求,因而以你們分公司的名義簽訂就可以了。你所說的函是告知函,是對總公司的是吧? 那么樓上的那位朋友就解釋得很清楚了。總公司對于分包的單位要有知情的權力,因而這樣做要求。這是個法律問題,最好咨詢一下律師,我個人覺得應該有補償。
由總公司承擔責任。因為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其從事的民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由總公司承擔。
分公司和總公司簽合同還是有一點區別的,分公司應該在其職權范圍內以分公司名義對外簽合同,只有受到總公司授權時,才能以總公司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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