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系有哪些種類_論述法律關系的分類?
特邀律師
法律關系是法律在調整人們行為的過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或者說,法律關系是指被法律規范所調整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法律關系是以法律為前提而產生的社會關系,沒有法律的規定,就不可能形成相應的法律關系。法律關系是以國家強制力作為保障的社會關系,當法律關系受到破壞時,國家會動用強制力進行矯正或恢復。 法律關系由三要素構成,即法律關系的主體、法律關系的客體和法律關系的內容。法律關系主體 法律關系主體是法律關系的參加者,是指參加法律關系,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即在法律關系中,一定權利的享有者和一定義務的承擔者。在每一具體的法律關系中,主體的多少各不相同,在大體上都屬于相對應的雙方:一方是權利的享有者,成為權利人;另一方是義務的承擔者,成為義務人。 在中國,根據各種法律的規定,能夠參與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以下幾類: 1.公民(自然人)。這里的公民既指中國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國境內或在境內活動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 2.機構和組織(法人)。這主要包括三類:一是各種國家機關(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等);二是各種企事業組織和在中國領域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三是各政黨和社會團體。這些機構和組織主體,在法學上可以籠統的成為“法人”。其中既包括公法人(參與憲法關系、行政法律關系、刑事法律關系的各機關、組織),也包括私法人(參與民事或商事法律關系的機關、組織)。中國的國家機關和組織,可以是公法人、也可以是私法人,依其所參與的法律關系的性質而定。 3.國家。在特殊情況下,國家可以作為一個整體成為法律關系主體。例如,國家作為主權者是國際公法關系的主體,可以成為外貿關系中的債權人或債務人。在國內法上,國家作為法律關系主體的地位比較特殊,既不同于一般公民,也不同于法人。國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參與國內的法律關系(如發行國庫券),但在多數情況下則由國家機關或授權的組織作為代表參加法律關系。 4、外國人和外國社會組織。外國人、無國籍人和外國社會組織,以我國有關法律以及我國與有關國家簽證的條約為依據,也可以成為我國某些法律關系的主體。 5,合伙。法律關系的內容權利和義務是法律調整的特有機制,是法律行為區別于道德行為最明顯的標志,也是法律和法律關系內容的核心。對權利和義務可從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 根據權利和義務所體現的社會內容的重要程度,即它們在權利義務體系中的地位、功能及社會價值的不同,可以把權利義務分為基本的權利和義務與普通的權利和義務。基本權利和義務是人們在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中根本利益的體現,是人們社會地位的基本法律表現,是人們日常生活中利益關系的反映。 根據權利和義務的適用范圍不同,可以把權利義務分為一般的權利和義務與特殊的權利和義務。一般權利又稱抽象權利,其主體是一般權利人,同時也無特定義務人。一般義務的主體是每一個人,而每個義務人沒有與之相對應的特定的權利人。一般義務通常不是積極作為,而是消極的不作為。特殊權利又稱具體權利,其主體是特定的權利人,同時也有特定義務人,特殊義務是指特定義務人作出的積極的作為或消極的不作為。 根據權利和義務的主體不同,可以分為公民的權利和義務、集體的權利和義務、國家的權利和義務(職權和職責)、人為的權利和義務(人權)。另外,根據部門法的劃分,我們還可以把權利義務分為民事權利和義務、訴訟權利和義務等等。法律關系客體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它是構成法律關系的要素之一。 法律關系客體是一個歷史的概念,隨著社會歷史的不斷發展,其范圍和形式、類型也在不斷的變化著。總體來看,由于權利和義務類型的不斷豐富,法律關系客體的范圍和種類有不斷擴大和增多的趨勢。歸納起來,有以下幾類: 1.物。法律意義上的物是指法律關系主體支配的、在生產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觀實體。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產物;可以是活動物,也可以是不活動物。作為法律關系客體的物與物理意義上的物既有聯系,又有不同,它不僅具有物理屬性,而且應具有法律屬性。物理意義上的物要成為法律關系客體,須具備以下條件:第一,應得到法律之認可。第二,應為人類所認識和控制。不可認識和控制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體)不能成為法律關系客體。第三,能夠給人們帶來某種物質利益,具有經濟價值。第四,須具有獨立性。不可分離之物(如道路上的瀝青、橋梁之構造物、房屋之門窗)一般不能脫離主物,故不能單獨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存在。至于哪些物可以作為法律關系的可以或可以作為哪些法律關系的客體,應由法律予以具體規定。在我國,大部分天然物和生產物可以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但有以下幾種物不得進入國內商品流通領域,成為私人法律關系的客體:(1)人類公共之物或國家專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氣;(2)文物;(3)軍事設施、武器(槍支、彈藥等);(4)危害人類之物(如毒品、假藥、淫穢書籍等)。 2.人身。人身是由各個生理器官組成的生理整體(有機體)。它是人的物質形態,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體現。在現代社會,隨著現代科技和醫學的發展,使得輸血、植皮、器官移植、精子提取等現象大量出現;同時也產生了此類交易買賣活動及其契約,帶來了一系列法律問題。這樣,人身不僅是人作為法律關系主體的承載者,而且在一定范圍內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但須注意的是:第一,活人的(整個)身體,不得視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為物權、債權和繼承權的客體,禁止任何人(包括本人)將整個身體作為“物”參與有償的經濟法律活動,不得轉讓或買賣。販賣或拐賣人口,買賣婚姻,是法律所禁止的違法或犯罪行為,應受法律的制裁。第二,權利人對自己的人身不得進行違法或有傷風化的活動,不得濫用人身,或自踐人身和人格。例如,賣淫、自殺、自殘行為屬于違法行為或至少是法律所不提倡的行為。第三,對人身行使權利時必須依法進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權的界限,嚴禁對他人人身非法強行行使權利。例如,有監護權的父母不得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人身。 人身(體)部分(如血液、器官、皮膚等)的法律性質,是一個較復雜的問題。它屬于人身,還是屬于法律上的“物”,不能一概而論。應從三方面分析:當人身之部分尚未脫離人的整體時,即屬人身本身;當人身之部分自然的從身體中分離,已成為與身體相脫離的外界之物時,亦可以視為法律上之“物”;當該部分已植入他人身體時,即為他人人身之組成部分。 3.精神產品。精神產品是人通過某種物體(如書本、磚石、紙張、膠片、磁盤)或大腦記載下來并加以流傳的思維成果。精神產品不同于有體物,其價值和利益在于物中所承載的信息、知識、技術、標識(符號)和其他精神文化。同時它又不同于人的主觀精神活動本身,是精神活動的物化、固定化。精神產品屬于非物質財富。西方學者稱之為“無體(形)物”。我國法學界常稱為“智力成果”或“無體財產”。 4.行為。這種客體一般情況下發生于債。比如說合同的標的就是行為,當事人之間簽訂合同之后,要相互履行約定的義務,而此種履行義務的行為其實就是合同的標的。這就行為與行為結果是不同的。比如說,承攬合同(做一套衣服),承攬行為的結果是一套衣服,但是合同的標的是承攬行為,也就是完成這套衣服的行為,而行為結果只能稱之為標的物而已,此標的物雖比標的多了一個字,但意義卻是相差很遠的。
法律關系是在法律規范調整社會關系的過程中所形成的人們之間權利與義務關系。
法律關系由法律關系主體、法律關系內容(權利義務)和法律關系客體三要素構成。在法學上,由于根據的標準和認識的角度不同,可以對法律關系作不同的分類。按照法律關系產生的依據、執行的職能和實現規范的內容不同,可以分為調整性法律關系和保護性法律關系;按照法律主體在法律關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為縱向(隸屬)的法律關系和橫向(平權)的法律關系;按照法律主體的多少及其權利義務是否一致為根據,可以將法律關系分為單向法律關系、雙向法律關系和多向法律關系;按照相關的法律關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為第一性法律關系(主法律關系)和第二性法律關系(從法律關系)。法律關系的種類 1.調整性法律關系和保護性法律關系 調整性法律關系是基于人們的合法行為而產生的、執行法的調整職能的法律關系,它所實現的是法律規范(規則)的行為規則(指示)的內容。調整性法律關系不需要適用法律制裁,法律主體之間即能夠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保護性法律關系是由違法行為而產生的,旨在恢復被破壞的權利和秩序的法律關系,它執行著法的保護職能,所實現的是法律規范(規則)的保護規則(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內容,是法實現的非正常形式。 2.縱向(隸屬)的法律關系和橫向(平權)的法律關系 縱向(隸屬)的法律關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體之間所建立的權力服從關系(舊法學稱“特別權力關系”)。其特點是:第一,法律主體處于不平等的地位。第二,法律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具有強制性,既不能隨意轉讓,也不能任意放棄。橫向法律關系是指平權法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其特點在于,法律主體的地位是平等的,權利和義務的內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3.單向(單務)法律關系、雙向(雙邊)法律關系和多向(多邊)法律關系 所謂單向(單務)法律關系,是指權利人僅享有權利,義務人僅履行義務,兩者之間不存在相反的聯系。單向法律關系是法律關系體系中最基本的構成要素。雙向(雙邊)法律關系,是指在特定的雙方法律主體之間,存在著兩個密不可分的單向權利義務關系,其中一方主體的權利對應另一方的義務,反之亦然。所謂多向(多邊)法律關系,又稱“復合法律關系”或“復雜的法律關系”,是三個或三個以上相關法律關系,也包括雙向法律關系。 4.第一性法律關系(主法律關系)和第二性法律關系(從法律關系) 第一性法律關系(主法律關系),是人們之間依法建立的不依賴其他法律關系而獨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關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關系,由此而產生的,居于從屬地位的法律關系,就是第二性法律關系或從法律關系。
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種類有以下四種:
1.國家機關。
2.經濟組織。
3.其他社會組織。
4.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
1.國家權力機關作為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資格直接來自我國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
2.國家行政機關是行使政府行政權力組織、管理和調控國民經濟活動的專門機關。
3.在國民經濟管理活動中,行政機關以國家名義行使經濟管理權,與其他主體的關系是一種領導和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4.在中央和地方各級管理主體中,包括綜合經濟管理機關,如各級計委、經委等;部門經濟管理機關,如電子工業部、建設部等;監督管理機關,如審計機關等。
民事法律關系,是由民事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規范所確認和保護的社會關系。
(一)財產法律關系和人身法律關系
(二)絕對法律關系和相對法律關系
(三)物權關系和債權關系
另外,根據民事法律關系內容的復雜程度,民事法律關系分為單一民事法律關系和復合法律關系;根據法律關系形成和實現的不同特點,分為正常實現的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責任關系等。
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原因是法律事實。 法律事實,就是法律規范所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或現象。 法律事實分為事件和行為:事件是指與人的意志無關的法律事實;行為是與人有關的法律事實。 法律事實一般區分為事件與行為二大類。
衛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是指任何一個衛生法律關系必須具備的因素。衛生法律關系同其它法律關系一樣,都是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方面的要素構成。這三個要素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如果缺乏其中任何一要素,該衛生法律關系就無法形成或繼續存在。
刑事中主體多指實施犯罪的人,客體是被犯罪行為侵害被刑法保護的社會關系。比如:強奸罪,強奸犯是實施犯罪的主體,婦女的性自由是此罪客體。 民法中主體是參與民事法律關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客體是民事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通常包括:物、行為、智力成果等等…。比如:在借貸關系中,主體是借貸雙方,客體是債的支付行為。 以上解讀是理論和實際結合的回答,非純理論性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