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下班后出去買菜突發腦出血_下班后到家突發腦出血單位要負責嗎?
特邀律師
你好,我是羅子輝律師。認定工傷的關鍵要素有三: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工傷認定條款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15條。
第14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作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的。
第15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如你所述,若員工在下班途中發生腦出血死亡,不屬于上述14條、15條的之一情形,是難以認定工傷的。
工人下班后突發腦溢血,若他在下班前已經發病,那下班后突發腦溢血,就應該視同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若下班前沒有發病,下班后突發的腦溢血,那就屬于意外事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項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這里的“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指的是搶救能否起到改變死亡結果的效果,而不局限于搶救是否短期暫時延緩死亡的時間,具體情況的認定視醫療機構結論確定。對“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工傷認定的界定標準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死者是否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二是是否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三是48小時內搶救是否起到改變死亡結果的效果。認定工傷的條件:首先,勞動者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的;其次,勞動者是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第三,勞動者在實施搶救過程中已不能改變其死亡的結果。若符合上述三個條件,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否則就是意外事故。若該工人在下班前已經發病,那單位的責任就是及時上報當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工傷認定。最后認定為工傷的,工人的直系親屬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若工人在班后意外突發疾病,《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喪葬補助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兩個月。
員工下班后發生腦溢血,老板不需要負責任。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所以只有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單位才有法定的工傷待遇責任。您好!突發腦出血,說明患者本來就有心腦血管疾病。下班后到家突發腦出血,單位并無過錯,所以不需要負責。如果用人單位為該員工繳交社會保險基金的,死者個人繳交的金額,其配偶或者子女可以全部取出,另外還可以依法領取喪葬費和撫恤金。單位繳交的部分自動轉入統籌基金。單位工會組織可以給予死者家屬一次性補助,還可以主持追悼會。謝謝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