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參與分配的條件_債權人參與分配的條件有哪些?
特邀律師
被執行人是法人的,不申請參與分配。如果當事人認為被執行人符合破產條件,應當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依照破產程序處理。如果當事人不申請破產或者法院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法院會按采取財產查封、凍結、扣押措施的先后順序清償。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六條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產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就執行變價所得財產,在扣除執行費用及清償優先受償的債權后,對于普通債權,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先后順序清償。
參與分配是指在執行程序開始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未參加執行程序的其他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加入已開始的執行程序,要求實現債權公平受償的制度。債權人參與分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已經申請執行的債權和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必須都是金錢債權;
2 、被執行人即債務人是公民或其他組織,一般不能是法人;
3 、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已經取得執行依據,而不是已經提起訴訟;
4 、被執行人的全部財產或主要財產已經被法院先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 ;
非常正確的答案是: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中適用民訴法的若干規定里已經規定,對于執行分配,應該通過執行分配異議之訴的方式解決,因此不存在執行中駁回參與分配用什么文書的問題,這時個假命題。執行中,參與分配的申請執行人都會提交執行分配的申請書。法院依法制作執行分配的方案,并向各申請人送達。各申請人沒有異議,法院就按該方案分配。如果有異議,就提出異議,法院也不審查,將異議提交其它申請人。其它申請人不反對,法院就按異議人的異議修改分配方案。如果其它申請人有異議,那么異議人就作為原告,以反對人為被告提起執行分配異議之訴。訴訟是二審終審,訴訟生效后,法院就按照該訴訟的結論予以執行分配。
《民訴解釋》第508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按照以上規定,法院駁回參與分配申請的,應該是已經啟動執行程序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