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的刑期實際是少個月_如果量刑一年3個月實際判多久?
特邀律師
(一)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就是12個月,不可能是10個月。
(二)8年減去5個月,才可以回家。如果在勞改過程中表現好,還能夠減刑的話,另當別論。假設減刑1年,那就是:8年減去5個月再減去1年。可以釋放回家了。判刑一年二個月,判刑的可能性幾乎為零。 這是因為刑期太短,監獄不會上報判刑,因此,就造成了無法判刑的情形。 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現,則可以減一半的刑期,也就是六個月。 法律鏈接:《刑法》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一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有期徒刑三年半,需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即執行一年九個月以后,符合條件的才可以假釋。
實際坐多久牢,還是得看這個人的實際坐牢表現。 這里只能就規定說。按法律規定,判多久,就應該坐多久。但是為了激勵罪犯加速改造,從新做人。又制定了另一條規定。凡是認罪服法,積極接受改造的,有立功表現的,經報請原判人民法院審理同意,可以得到減刑獎勵。同時規定,減刑后剩余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亦即說,法院判一年三個月刑期,最少必須服刑7.5個月。前提是該罪犯改造特別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