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不足可以刑拘嗎_被打成輕傷二級證據不足能拘留犯罪嫌疑人嗎?
特邀律師
沒有犯罪事實,但有證據,你怎么這么會想呢?
被打成輕傷二級證據不足,只要符合刑事拘留條件就能拘留犯罪嫌疑人。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從我國刑訴法的規定來看,刑拘期間因證據不足不是直接釋放嫌疑人的條件。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我國刑訴法規定,決定拘留的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訊問的目的是查清事實,防止錯拘。同時也可以及時收集證據,查明其他同案犯,不貽誤戰機。在發現不應當拘留時,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所謂不應當拘留,主要是指以下情形:犯罪行為沒有發生或者被拘留的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雖然有犯罪行為,但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雖有犯罪行為,但不是被拘留人所為的;犯罪行為雖然是被拘留人所為,但該人并不具備法定的適用拘留的情形,不需要拘留的。遇有上述情況的,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予以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 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即經過訊問,認為被拘留人犯有罪行,依法需要逮捕,但在拘留期限內沒能收集到足夠的證據證明其犯罪事實的,如果出于辦案的需要,應采取一定的強制措施以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可以對其依法改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1、公安機關如果不能找到有力的證據,而且也沒有移交到檢察院的話,應當刑拘期限屆滿后立即釋放,需要繼續偵查的,可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2、由于嫌疑人多次作案,依據《刑訴法》69條2款規定,拘留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
3、如果取保或逮捕,會通知家屬的;
4、雖然沒有找到上家,但是如果有證據證明實施了犯罪行為(不會只有嫌疑人的口供吧),應認定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