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的過程是什么_合同成立需要有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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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 一方發出要約,即在向對方提出包括合同當事人,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內容, 等合同必備要件. 另一方做出承諾,即同意你提出的條件.則合同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在當今合同法中常常發生分離.比如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成立時不一定生效,只有當所附條件成就時,合同才生效. 條件: 符合法律對合同形式的要求,當事人有行為能力等等.
合同成立和合同訂立的區別如下: 合同訂立,是指締約人進行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意見的狀態,包括締約各方自接觸、協商、達成協議前討價還價的整個動態過程和靜態協議。合同訂立是交易行為的法律運作。 合同成立,是指當事人就合同只要條款達成了合意。合同成立需具備下列條件:(1)存在兩方以上的約定當事人;(2)訂約當事人對合同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合同的成立一般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合同成立是指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是雙方當事人共同意思的表達,合同成立時具備法律效力的,違約的話是可以追究法律責任的。合同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才會成立。
一、合同成立條件是什么?
在大多數的情況下,合同成立時具備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時間是一致的。
一般認為,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是:
1、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
這實質上是法律對合同主體資格作出的一種規定。主體不合格,所訂立的合同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合同主體,無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兩類。非自然人作為合同主體,主要的行為能力。自然人作為合同主體,其合同行為能力的有無,應根據其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況來確定。
2、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個要件。
所謂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當事人在締約過程所作的要約和承諾都是自己獨立且真實意志的表現。在正常情況下,行為人的意志,就是與其外在的表現相符的。但是,由于某些主觀上或客觀上,也可能發生兩者不相符的情形。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這是合同生產要件中最為重要的一個。合同欠缺合法性,沒有補救的余地,只能歸于完全地效。合同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內容兩個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內容都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這里所說的“法律”,既包括現行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中的強制性也包括國家政策的禁止性規定和命令性規定。
二、合同成立的標作用
合同的成立是當事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的基礎,具有重要的作用:
1、合同的成立旨在解決合同是否存在的問題。合同成立是合同訂立過程的成功結果。如果合同不成立,合同訂立失敗,不發生具體合同,也就無所謂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等問題。
2、合同的成立是認定合同效力的前提條件。只有成立的合同才會發生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如果合同沒有成立,當然也就談不上合同的效力。
3、合同的成立是區分合同責任和締約過失責任的根本標志。合同訂立過程中,因一方當事人的過失致使合同不成立即訂約失敗,造成他方損失的,過失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因合同關系尚不存在,這種賠償責任只能屬于締約過失責任。只有在合同成立后,因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一方違反合同的,才會發生合同的違約責任。
三、合同成立的地點
從原則上說,承諾生效的地點就是合同成立的地點,但也要根據合同為不要式或要式而有所區別。不要式合同應以承諾發生效力的地點為合同成立地點,而要式合同則應以完成法定或約定形式的地點為合同成立地點。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合同法》第35條)。而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綜上所述,合同成立時需要具備一定條件的,具體的條件在上文中做了詳細的介紹。當合同成立后,合同一般會生效,但這也不是絕對的,有些需要根據合同的具體情況來定。若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私信咨詢,我們將會有專業律師與您聯系。
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訂立過程的完成,即當事人經過平等協商對合同基本內容達成一致意見,要約承諾階段宣告結束,合同成立是指是當事人合意的結果。但是合同成立只是解決了合同是否存在的問題,對于已經成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則是合同生效制度所要解決的問題。這就是說,即便合同已經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產生效力。合法合同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效力,而違法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也不會發生法律效力。合同成立制度主要表現了當事人的意志,體現了合同自由原則,而合同生效制度則體現了國家對合同關系的肯定和否定的評價,反映了國家對合同關系的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