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離婚怎么處理_法院是如何調解離婚的?
特邀律師
法院的判決文書(包括民事判決書或者民事調解書),一經生效即可發生法律效力,目前法院與民政部門暫時沒有達成聯網系統,目前貌似也沒有拿法院生效文書直接去民政局辦離婚證或者申請強制執行后由法院出具《協助執行函》到民政局辦理離婚備案的程序。
實際生活中通常的做法是說拿到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即可證明已經離婚了,其他政府部門或者銀行在審核當事人的婚姻狀態時,要求當事人提供的是離婚證或法院關于離婚的生效法律文書,兩者是具有同等效力的;因此,法院的法律文書其實在日常生活中已經可以代替離婚證使用了。
只不過關于離婚訴訟的法律文書,里面記載的內容畢竟是當事人的隱私,也可能是刻骨銘心的痛,每次辦理相關事務都要拿出來復印給政府部門或者銀行存檔,就相當于時不時在傷口上撒鹽,明顯對于當事人都會造成一定程度的不舒服感,因此,現在的做法是除民事判決書或者民事調解書之外法院會同時出具一份《離婚證明書》,證明男女雙方已經于何時離婚(至于其他內容就不會提及,以保護個人隱私),該《離婚證明書》樣式詳見下圖。
如果非要糾結于民政局備案狀態的問題,可以在再婚時由民政局根據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或者《離婚證明書》補錄備案,之后才能辦理再婚的結婚登記手續。
法院會征求雙方當時意見進行調解 如果不同意調解,堅持離婚,由法院來決定是否判離
第一階段:訴前調解
訴前調解,顧名思義就是起訴前的調解。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時,法院并不立即立案,而是將起訴材料收下,開具已收取材料的單據,在45天內會通知能否成功立案。法院將收取的立案材料直接分到承辦法官手中,由他先與被告聯系,確認被告地址和身份是否正確。然后通知雙方當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訴前調解。整個訴前調解過程,類似于一場法院談話,法官會詢問雙方的基本情況、離婚的原因、夫妻財產的基本情況以及是否第一次訴訟等問題。如果法院能夠調解離婚,會當庭開出交訴訟費的單據,讓當事人補交訴訟費后,出具調解書來解除雙方婚姻關系。如果當庭調解和好,則將立案材料退回,無需繳納任何費用。如果調解失敗的話,法院也會開出交納訴訟費的單據給原告,讓原告預先繳納相關費用,案件立案成功。
第二階段:庭前調解
庭前調解是指在立案成功后,正式開庭審理前,承辦法官一般會召集對方當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調解,。庭前調解是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離婚調解原則的貫徹實施,法院希望在開庭審理前,能夠通過法官耐心的說服工作來化解雙方的矛盾,和好或友好分手。大部分的法院對于庭前調解一般會征求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如果一方明確表示不愿意接受調解,那么法官會省去這道環節,直接進入開庭審理程序。
第三階段:訴中調解
對于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案件,如果沒有法定離婚的理由,法院會著重于進行調解和好的工作。在被告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有可能一上來就給原告做工作,動員撤訴,再給對方一次機會。如果對方同意離婚,那么法官就不會對感情部分繼續深究,而會直接進入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等實質性問題。
離婚案件中的法官會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進行調解的安排。大部分的法官會選擇在原告訴請、被告答辯、證據交換質證完成后,方能進行調解工作。
我是司法行政工作人員,經常參與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在婚姻家庭糾紛調解中有豐富的實踐經驗,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的形式有兩種,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法院起訴通過判決的形式離婚。如果夫妻之間同意離婚,并且對財產分割,子女扶養等達成協議,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婚姻登記機關核定后發給《離婚證》,如果男女一方同意離婚,另一方不同意,只能通過法院采取訴訟形式進行離婚。法院首先采取“調解”的形式,調解成功制作“離婚協議調解書”,調解不成功法院可以直接判決,出具“離婚判決書”。判決書,調解書都具有法律效力,不再需要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