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責任事故罪刑法82條_醉駕刑法82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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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82條是對刑事拘留條件的規定。符合拘留條件的,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特殊情況下,提請逮捕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逮捕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提請逮捕后檢察院有七天的時間審查批捕,這個時間也屬于拘留時間,也就是說刑事拘留最長37天。
兩罪都有重大事故的發生,并且行為人對重大事故的發生都是一種過失的心理態度,但兩者有明顯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主管與直接管理勞動安全設施的人員,一般不包括普通職工;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較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范圍要廠,包括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的一般職工和在生產、作業中直接從事領導、指揮的人員。 (2)客觀方面的行為方式不同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對經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提出的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是一種不作為犯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廠礦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生產作業的領導、指揮人員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是作為形式的犯罪。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或者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刑法》規定: 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條【消防責任事故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發現涉事單位有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可以收集它們瞞報的證據向有關的單位進行合理的舉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八條的規定,重大責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第九條的規定,強令違章冒險作業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主要包括重大責任事故罪,四個共同要件,犯罪客體、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或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造成的嚴重后果。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答:根據刑法114條規定,行為人觸犯刑律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