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調解完還可以再追究嗎_派出所調解后還能追究刑事責任嗎?
特邀律師
你這種情況不可以再報警,因為當時已經協商解決完了,如果后續發現了另外的情況,比如當時協商時遺漏的,可以找當時負責協調的警察反映情況,提供證據,提出要求!
如果私了后,對方不再糾纏,不報警,公安機關不知道是不會追究刑事責任的。但私了后,對方要報警了,傷害事實與程度通過鑒定,達到輕傷以上,同樣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不能用于調解,只能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只有民事案件才適用調解。
依我之見:A,法律上是否允許調解,這要看這打架斗毆的性質是民間糾紛引起的‘’個人間互毆‘’行為,還是屬于觸犯刑律的流氓惡勢力‘’聚眾斗毆‘’的集團或團伙犯罪行為,B,至于是否可以‘’起訴‘’,也由該打架斗毆的性質而決定。
一,如果本案例所述的‘’打架斗毆‘’是屬于民間糾紛引起的公民個人之間丶鄰里之間丶或單位同事之間個人打架斗毆,即屬于個人之間的‘’互毆‘’行為,未影響村社丶社區丶單位等小范圍內部工作和生活秩序的,根據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之規定這種公民個人間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行為僅屬于妨礙治安管理秩序的行為,公安機關在處理該類‘’打架斗毆‘’糾紛時除批評教育和依法行政處罰雙方違法當事人外,還可為化解雙方的矛盾適用調解的方式方法,比讓雙方賠禮道歉丶賠償醫藥費等。
二,如果本案例所述的‘’打架斗毆‘’,確屬于社會惡勢力或萌芽狀態的團伙為稱王稱霸丶搶占地盤,‘’打架斗毆‘’的雙方有組織者丶有召集人和骨干分子或積極參加者,分別組織三個以上在約定的地點進行‘’打架斗毆決一勝一負‘’之團伙行為,嚴重危害國家對社會的治安管理秩序丶破壞了老百姓和平安寧的生活秩序,這種‘’團伙打架斗毆‘’行為過去多年被老百姓俗稱為‘’流氓罪‘’,這種‘’流氓罪‘’多年來為我國建國法律打擊的重點,自一九九七年修改《刑法》時,將其單列罪名為‘’聚眾斗毆罪‘’并編入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百九十二條。由于該罪嚴重危害國家對社會的治安管理秩序丶工作秩序丶生活秩序,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將該罪案規定為公安機關偵查丶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刑事公訴案件‘’,從這個意義上講,‘’聚眾斗毆案‘’已不屬于公民個人糾紛的‘’互毆‘’,依法不得進行調解和個人處置,一旦構成犯罪,檢察機關必須依法提起公訴。
如果將這種流氓惡勢力的團伙危害社會的‘’聚眾斗毆‘’的犯罪行為放在中共中央丶國務院自去年初開展的‘’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歷史背景下來審視,該打架斗毆的聚眾斗毆犯罪恰恰是惡勢力犯罪,正是該專項斗爭打擊的重點,更不允許對該打架斗毆的雙方進行‘’違法調解‘’。從這個意義上講,該打架斗毆構成的‘’聚眾斗毆罪‘’一旦構成,檢察機關也必須依法提起刑事公訴,而不得‘’違法調解‘’。
三,由于上述理由,如果雙方‘’打架斗毆‘’已構成‘’聚眾斗毆罪‘’,只能由公安機關偵查丶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如果公民個人以對方構成‘’聚眾斗毆罪‘’向人民法院直接‘’刑事自訴‘’,法院會依法以該罪系由檢察機關提出起訴的公訴案件為由不予受理。
當然,如果提問者所述打架斗毆確系公民個人間的違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政違法的‘’互毆‘’的行為,在對雙方行政處罰后,雙方因‘’互毆‘’引起的身體損傷的民事賠償事宜,如果不服公安機關的民事調解,依法是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的。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