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刑法條款_交通肇事罪是刑法多少條?
特邀律師
交通肇事罪的法律適用,主要依據下面的刑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6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0〕33號) 為依法懲處交通肇事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將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第四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條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第六條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六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的起點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樓上的兩個怎么看待這個法條?
張雨律師解答: 您好,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對交通肇事罪的處罰,分情況而定:刑法對交通肇事罪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 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對交通肇事罪規定了三個不同的刑級(量刑檔次): 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數)。 《刑法》第45條規定,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按照以上規定,單獨的交通肇事罪最高為15年,轉化成故意殺人的或者故意傷害的,才有可能判處死刑。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 交通肇事罪的四大構成要件
⑴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司法實踐中主要是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
⑵本罪主觀方面只能是過失,即對事故后果的發生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因過于自信輕信能夠避免。
⑶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這是交通肇事的原因,同時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還必須造成重大事故,導致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
⑷本罪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公共安全。
● 交通肇事罪的認定
⑴交通肇事罪與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區別:二者區別的關鍵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過失。主觀上有過失,則構成交通肇事罪;如行為人由于不能預見、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則不存在罪過,不能認定為犯罪。
⑵交通肇事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的區別:主要區別在于發生的場合以及侵害的客體不同。本罪致人死、傷發生在交通運輸過程中,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而后兩者則發生在日常生活中,客體是特定個人的生命、或健康權利。
⑶交通肇事罪與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罪的區別:主要在于主觀方面與侵害的客體不同。本罪主觀方面只能是過失,后兩者只能是故意;客體后兩者是特定個人的生命、健康權利。
⑷交通肇事罪與重大飛行事故罪和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區別:主要在于主體不同以及駕駛的交通工具不同,后二者主體是航空人員或鐵路員工。
交通肇事罪的處罰:
⑴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①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②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③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④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⑵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⑶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