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生產經營秩序罪_擾亂正常經營是否有罪?
特邀律師
先別急著找答案,我們需要先搞清楚董事會為什么要解聘總經理?是工作不稱職還是和董事長產生了矛盾?總經理是否為企業股東?總經理離職時是否按聘用合同及人事管理制度進行了工作移交和結算?
如果總經理屬外聘人員,企業提出解聘要求并按程序和規定辦理了相關手續,也不存在財務未結清事宜,則總經理是不會無理取鬧的。如果因結算存在異議,則需要相互溝通,如果達不成一致意見,只有提交勞動仲裁機構或法院來裁決了,總經理鬧事的可能性不大。董事長是企業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和董事長是不會產生矛盾的。如果總經理因工作失誤給企業造成損失者,還要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更談不上鬧事之說。再說,企業已宣布解聘了總經理,職工是不會再聽從總經理安排的,也不會有所謂的罷工之舉。
還有一種可能就是總經理是企業股東之一,并和董事長產生了矛盾。在這種情況下董事會做出的解聘決定也許不合理,員工顧忌總經理的股東身份而左右為難,不排除一些員工維護總經理而聽從安排。遇到這種情況就有些復雜了,需要先召開董事會進行商議,并做出正確的決定。董事長和總經理通過很好的溝通,冰釋前嫌,合好如初。如果因總經理工作失誤,給企業造成損失仍需維持解聘決議,則應和總經理進行溝通,并向全體職工通報。如果總經理執意鬧事,則進行報警,同時收集固定證據,企業向法院提出訴訟。此類案件因屬企業內部糾紛,公安機關以調解處理為主,只要不觸犯法律,一般建議企業采取訴訟處理。
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執行董事會決議,不是自己給自己任命,其薪資待遇也由董事會決定。若董事會做出解聘決議,總經理在企業的責、權、利中止,總經理是不可能因眷戀年薪,再次繼任的。在此期間,總經理職務一般由副總經理代理或者新聘總經理,企業不存在管理真空或失控的現象發生。
在此事件中董事長需按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事,嚴格遵守相關法律和規定,做事公正無私,利用法律賦予的權利來維護企業的權益,并妥善處理好個人恩怨,不給總經理造成口實之事,并強力把控好企業的正常運營管理工作。
以上回答,希望能解決你的疑惑!
是違法行為,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判定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或者尋釁滋事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條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組織、資助非法聚焦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擾亂公共場所與刑法上的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是不同的,你的行為也不構成刑法上的犯罪,只是治安違法,交警給你的是行政處罰,最多最多是罰款和治安拘留。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六十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和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