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合同_在某公司上班但未簽訂勞動合同,該怎么辦?
特邀律師
勞動者有權向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主張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有利于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的依法訂立既是對合同主體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有助于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
首先,要有證明有勞動關系存在。不管是何種勞動爭議糾紛,勞動者都要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進行證明,就需要勞動者搜集證據予以證實。當然,用人單位雖然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只要與勞動者有實際的用工關系,不管做得多隱蔽,多多少少都會留下相應的痕跡。勞動者可以從以下幾方面準備。一是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這些證據是由國家某些部門形成,證明力非常高,能夠更有力的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二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這些證據往往有用人單位蓋章確認。三是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是考勤打卡記錄以及工資收入證明、工資發放轉賬記錄。五是與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對話中包含有勞動關系的錄音、錄像。證據越多就越能力地證實。
其次,要明確用工的起始之日。勞動合同起始日,是勞動合同開始履行的日期。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法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可見,用工的起始之日就是勞動者工作的起點,也是用工單位是否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給付雙倍工資的起算點,在勞動者主張雙倍工資時至關重要。
再次,要在訴訟時效內提出。勞動爭議實行仲裁前置,也就是說到法院起訴前必須到勞動仲裁部門進行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再到法院起訴。主張雙倍工資亦是如此。同時雙倍工資不同于勞動報酬,按照法律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在用工之日起次月開始,用工單位就應該和勞動者簽訂合同,這個時候用工單位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合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就受到了侵害,從勞動者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起,這一年的時效就開始計算,隨著時間的推移,勞動者主張的期間不斷減少,雙倍工資的勝訴權就開始慢慢消失,直到超過一年雙倍工資的勝訴權全部消失。
另外,支付的雙倍工資實際上雙倍工資是勞動者每月實發的工資的雙倍,已發放的工資部分應該扣除。具體按照實際發放的工資來計算。同時支付的不超過十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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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你上班一個月后至一年內以企業沒有與你簽勞動合同為由提起勞動仲裁,可獲二倍工資報酬。
不是風險,因為事實已經發生,公司負擔的是現實的法律責任。
1、自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后(2008年1月1日)一個月內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從第二個月起到滿一年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雙倍的工資。
2、勞動者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補簽合同,并承擔雙倍工資的責任。
(2)關于未繳納社保問題,根據我國《勞動法》第100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薄渡鐣kU費征繳暫行條例》第13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币虼?,各地法院根據上述規定認為,社會保險的征繳應屬于行政機關的行政職責,由此引發的爭議應屬于行政爭議而非勞動爭議,不應納入勞動仲裁和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而應該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稅務機關行使行政職權強制追繳。
謝謝朋友邀請。
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分主動和被動。
主動就是員工本人不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員工的很多權益難以得到保護。用工單位可以隨時讓員工“算賬走人”。所謂“算賬走人”,就是在你應得工資的基礎上,每工作一年,多給付一個月的基本工資。
被動型,用工單位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這種情況下,如果員工有服務卡、工資條、人證等相關證明。用工單位需向員工支付原有工資的二倍。這一般都發生在無故解聘等問題的時候,所以,如果遇到用工單位不與本人簽訂“勞動合同”,自己還必須工作的時候,必需保存好相關證明材料,以備不時之需。
謝謝你的閱讀,敬請關注。
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屬于違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解決辦法:
如用人單位不愿簽訂勞動合同,農民工可向當地勞動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要求糾正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
用人單位不簽合同的法律責任有: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2、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應當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
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強制性規定。
勞動者隨時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六)款、《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十)款規定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
與公司和平協調,請公司充許簽訂勞動法。若未果?也可維權。
感謝。要求單位簽訂合同,如果不簽,可以去監察大隊舉報。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入職后一個月內應該簽訂勞動合同,如否,從第二個月可以要求雙倍工資,最長至第12個月。超過一年,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