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的職業衛生權利_職業衛生培訓時間不少于多少學時?
特邀律師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四條: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工會組織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一)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四)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行使前款所列權利。因勞動者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其行為無效。
《職業病防治法》中用人單位的主體責任主要有以下法定責任: 第四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工會組織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第六條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第七條 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前期預防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要求,嚴格遵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落實職業病預防措施,從源頭上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 第十五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除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其工作場所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三)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四)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五)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關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六)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防治所需的資金投入,不得擠占、挪用,并對因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個人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 第二十五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 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用人單位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資質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檢測、評價應當客觀、真實。 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勞動者和有關機構也應當提供與職業病診斷、鑒定有關的資料。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第六十條 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該用人單位承擔。 第六十一條 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 用人單位在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時,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業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主要培訓內容:國家職業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職業病危害防治基礎知識,結合行業特點的職業衛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訓不得少于16學時,繼續教育不得少于8學時。
職業衛生管理人員主要培訓內容:國家職業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標準,職業病危害防治知識,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及防控措施,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維護與管理,職業衛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訓不得少于16學時,繼續教育不得少于8學時。職業病危害監測人員的培訓,可以參照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要求執行。
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主要培訓內容:國家職業病防治法規基本知識,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所從事崗位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勞動者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與義務等。初次培訓時間不得少于8學時,繼續教育不得少于4課時。煤礦接觸職業病危害勞動者的職業衛生培訓,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具體權利如下: (1)享受教育培訓權、依法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2)享受健康服務權,依法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3)享受知情權、有權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危害后果、防護措施以及相關待遇等。 (4)僅受衛生防護權,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預防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5)享受批評、檢舉、報告權,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享受拒絕違章作業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6)享受參與決策權,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7)享受工傷社會保險權。 (8)享受賠償權,對職業危害造成的健康損害有依法要求賠償的權利。 享受特殊保障權,未成年工、女工特殊生理或病理狀態勞動者依法享有特殊職業衛生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