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不還扣老賴工資怎樣扣_欠債不還法院批準扣工資能扣多少?
特邀律師
你想的太完美了,只要你給法院交了訴訟費錢。贏了官司,法院就應該有義務把債務人欠你的錢給你要回來。這個你想的太完美。如果那樣的話,把法院的人全部累死,一年法院也執行不了幾個案件。所有的民事借貸案件執行不了的。《民事訴訟法》訴談的證據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你現在是舉證債務人欠你款,有書證、合同書,你起訴到法院。法院根據事實判決你勝訴了,你拿到判決書了。要把錢要回來,要到了法院的執行局申請,現在是審執分離。執行局根據給你申請,開始執行被申請人,如果被申請人有財產法院扣押、凍結,最后劃撥、拍賣給你變現。如果沒有任何財產,法院只好做中止執行。這是程序問題法律規定的。你要想把你的案件執行進行到底,你必須要給人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在哪里,自己調查發現被執行人的房產、債權,股份,和其他收入,把這些查清楚告訴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才恢復執行。如果你提供不了,法院在網上查不到被申請人有房子,車子,銀行卡上沒有錢,就中止案件。什么時間你發現,再申請法院再恢復執行。你認為拿上判決書,官司贏了,法院就能把錢給你送到門上,想的太美了。好好去找被申請執行人現在哪里有收入,給執行局提供。不然案件就在法院執行局柜子里放著,判決書就是一張白紙,空頭支票。
現今面對欠錢不還的老賴,大部分人來來回回都是這幾招:電話催、見面催、找催債公司催、法院訴訟。話說回來,如果僅僅因為頻繁、層出不窮的追債電話、微信聯系、郵件追討等,就還錢的人,也不叫老賴了。
現在網絡通信發達了,手機可以拉黑、微信可以拉黑、郵箱可以拉黑,當老賴把你拉黑,就只能通過見面催債的方式了。
債主經常找不到老賴,或有種種顧慮不能親自追債的,就會找追債公司追債,但建議審慎使用。
追債公司是把雙刃劍,稍有不慎傷人傷己,因為有些追債公司會使用非法的追債手段,最后也會連累債主。其實現在對付老賴的最好招式,就是到法院起訴他,通過法院追債,但一般人卻往往不會考慮。
因為欠債數額不大的話,找律師打官司不劃算,有時律師費都比欠款高,更不用說其中花費的時間和精力。
對付老賴的致命一擊:申請將其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事實上,現今到法院起訴就是對付老賴致命招式,為什么這么說呢?
首先,借款1萬以下的可以不用找請律師打官司,自己寫份訴狀+50元訴訟費+借錢證據,到老賴住所地法院立案起訴就行了,省錢省時省力。
只要證據充分的,債主都會勝訴。其次,債主勝訴后,要是老賴仍不還錢的,債主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通過拍賣、變賣老賴的財產來受償。
再次,要是老賴有錢不還,故意轉移財產的情況,可以向法院申請將老賴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當老賴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后,將寸步難行,不能搭高鐵、搭飛機、不能買房修屋、不能旅游度假、不能有高消費、不能擔任公司高管等等。
最后,債主要是知道老賴任職單位的,在催款不還后,還可以電聯其公司告知相關情況,最終極可能會讓公司炒他魷魚。因為一個“寸步難行”的人,正規公司極少會錄用的,況且實踐中,已經有老賴不服公司因此開除其決定而起訴公司但最終敗訴的案例了。
只是這樣有點“歹毒”,要用就選擇寄匿名信或打匿名電話,防止被報復。
其實,最好的方式是再次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行劃扣老賴的工資,老賴打工債主拿錢。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費。
被執行人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和限制高消費,這個是正常的執行懲戒措施。實踐中,法院只要對于未履行判決的被執行人,都會依職權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和限制高消費。
但是失信被執行人和限制高消費,這個對個人的影響因人而異。以限制高消費為例,即便被限制高消費,但是動車二等座仍然可以乘坐,所以出行也沒有什么影響。有的被執行人認為根本對其沒有影響,根本就不在意。
所以,想要以黑名單和限制高消費來促使被執行人履行判決,這個可能不太現實。至于判決能否得到執行,這個主要看被執行人是否有財產可供執行。若有財產可供執行,按照執行程序受償即可。若沒有財產可供執行,那就沒有辦法了,法院最后也將以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問卷調查
近日,先先菇涼在網上做了一個問卷調查:老賴的養老金可以直接劃扣嗎?
調查中的回答千篇一律:
@秋風蕭瑟 不可以,此錢是他最低的生活保障費。這不是商業險。
@千里黑馬 雖然欠錢不好,但人家的養老金是不可以直接劃出的,他是家庭基本的資金。
@酒中仙 應該不可以吧!畢竟養老金是個人的保障,都扣除了,他拿什么生活?
@長袖善舞 怎么可以扣除人家的養老金呢?就算是欠錢,確實沒錢還了,也不可以把人家養老的本錢也劃扣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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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老賴養老金到底可不可以劃扣?
朱某是一位退休教師,一年前,向張某借款100萬元。欠款到期后,經張某多次催討,朱某拒不還款。張某無奈,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判決,朱某應償還張某本息110萬。 到了執行階段,法院發現朱某名下并無其它財產,執行陷入困頓。
張某多次到法院申請調查執行,執行法官也多方配合,但總找不到朱某可執行財產。后張某在朋友的建議下,將朱某的個人信息發布到六度信用上,并對張某進行了懸賞。沒過多久,就有人提供朱某有三十萬養老金的財產線索。拿到線索后,張某一度疑惑,個人養老金是否可以作為執行財產呢?后經六度信用在線解疑,張某得到了肯定的答案,才將線索提交給執行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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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官下發了執行朱某養老金的通知,朱某不服判決,他還引經據典地說:“基本養老金是保障離退休人員的‘養命錢’,離退休人員能否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直接關系到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基本養老金在發放給離退休人員之前,仍屬于養老保險基金,任何單位不得查封、凍結和劃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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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執行法官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復函》規定:一、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應當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于其責任財產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但是,在凍結、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必需的生活費用。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朱某無言以對,只能眼睜睜的看著法官執行自己的養老本錢。
工資不發的人,比老賴還惡劣,貸款這玩藝對于放款方,說白了也算是投資,是投資就有風險,而工資是用身體賺錢,養家糊口的最原始最樸素的報酬,若不及時發放,老板比老賴還卑鄙。
在余留被執行人本人及其撫養人口生活必需費用之后的剩余部分,生活必需費用一般參照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你沒有權利扣押,如果你扣押就是違法行為。只有通過法律渠道或訴訟解決,法院會依法扣留他的任何有價物品,或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