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領結婚證算不算重婚_沒領結婚證算不算重婚?
特邀律師
十年前就是2002年左右,那是我國的婚姻法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了,以結婚登記為準。
沒有登記就只能算同居,女方是可以和別人結婚的。至于孩子,她的義務是不因沒有婚姻關系而消失的,她同樣還是有撫養無成年子女的義務。這個沒有犯重婚罪,所以沒有刑事上的責任。您好 朋友 您說的兩個人雖按農村風俗舉行了結婚儀式,但未領取結婚證。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婚姻法》結婚實質要件的屬事實婚姻關系, 那就是重婚罪 但是如果是在這之后,是按照新婚姻法施行的 那就是前面的是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后面有與他人領證結婚,不是屬于重婚的 而重婚是指:1、有配偶者未辦理離婚手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2、有配偶者雖未登記結婚,但與他人以夫妻名義而公開同居生活的;3、無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的;4、無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的。 因此,不是重婚的不予追究重婚罪的責任的。
1、未登記不構成婚姻關系,雙方有一方離開即告解除同居關系,不算重婚。
2、孩子撫養有爭議的,法院一般按如下處理:孩子未滿兩周歲時一般優先歸母親撫養,滿兩周歲法院將根據雙方實際條件按對孩子成長有利的原則確定孩子歸屬,滿十周歲法院還會征求孩子的意見。另一方按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撫養費,并有權探視。
不受法律保護,只能算是事實婚姻或同居關系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第三條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第四條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擴展資料:事實婚姻特征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系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志。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自1994年2月1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后,未辦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補辦登記后,則產生合法婚姻的效力。未補辦結婚登記的,其非法同居關系的處理原則如下:(1)經查確屬非法同居關系的,應一律判決解除。(2)離婚后,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非法同居關系。(3)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并予以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此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
沒有辦理登記手續,只能算是同居關系,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婚姻關系。如果只是同居,可以另行與他人登記結婚,不構成重婚。如果已經辦理婚姻登記,在離婚疥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則涉嫌犯重婚罪。
重婚罪,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中的一個: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姻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如果符合以上三個條件其中之一,那么就依法構成犯罪,重婚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辦婚禮娶2個老婆涉嫌重婚罪,不辦結婚證一樣可以算重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在有配偶的情況下,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即便沒有結婚證,依然構成重婚罪。首先,盡管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國《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并不意味著法律徹底不承認事實婚姻。《刑法》中就明確規定,有配偶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即便沒有到民政部門登記,仍然可以認定為重婚。其次,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是不同的。其區別主要有以下兩點。一,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二,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也就是兩個人不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還被周圍的群眾所公認。只要符合以上兩個條件,即可認定為事實婚姻。所以即便沒有結婚證,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依舊算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