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給了公民哪些權利_憲法規定了公民的所有權利對嗎?
特邀律師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憲法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力,并不是規定了公民的所有權力。
1、首先,憲法為公權力的行使劃定了界限。公權力是人民賦予的,必須用來為人民謀利益。但有少、數、官員并沒有敬畏公權力、尊重人民,如果不對其進行約束,就會造成對公民權利的侵害。
在限制公權力方面,憲法發揮著重要作用,規定了國家機關的組織和運行規則,并為公權力設置了多種有效的監督機制。此外,憲法還通過列舉公民基本權利的方式對公權力進行限制,公民權利的邊界就是公權力止步的地方。
2、其次,憲法規定了公權力機關對人權的積極保障義務。尊重和保障人權,既是公權力機關的首要目標,也是其擁有和行使公權力的合法性基礎。
因此,憲法不但禁止公權力機關侵犯公民的權利,而且規定其應當履行對公民權利的積極保障義務。有權必有責,憲法授予公權力機關的權力既不能被濫用,也不能以不作為的方式怠于行使。
也就是說,憲法不但要讓公民權利免遭侵害,還要為公民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比如,憲法第42條就規定:“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3、第三,憲法劃定了公民基本權利行使的邊界。與權力相應,公民的基本權利也不能任意行使。憲法第5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通過該條規定,憲法為公民基本權利的行使進行了必要的限制。比如,憲法賦予了公民的言論自由權,但是公民的言論一旦損害了國家的利益或者其他公民的人格尊嚴,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最后,憲法為公民基本權利保障提供支持。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第5條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因此,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的確認和保障,直接關系到其他法律對公民具體權利的確認和保障。要尊重和維護憲法權威,確保憲法在法治體系中的至上地位。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有: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政治自由;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權;人格尊嚴(姓名、肖像、榮譽、名譽、隱私)權等基本權利。
《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