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作弊給予什么處分_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什么處分?
特邀律師
在我國歷史上,科舉考試曾是封建社會選拔官吏的主要手段,它的出現取代了察舉制和征辟制、以及九品中正制,人們只有通過這條異常狹窄的獨木橋,才能躋身社會上層。有人相信“書中自有黃金屋”,孜孜不倦,勤勤懇懇的念書。當然,我們知道自從考試誕生那天,也就有了作弊,所以也有人鋌而走險,想通過作弊的方式快速走捷徑。那么,古代科舉考試發現作弊的話,考生會受到什么懲罰呢?
參加過中考、高考的人都知道,有個東西叫準考證,其實在我國很早以前就有了。在古代,準考證稱為浮票,清朝時期參加考試的考生考試前每人發一張“票據”和“座位便覽”,沒有這兩樣東西的人是不準進入的。另外,考生進考場前實行嚴格的搜身,一旦發現夾帶考試材料等行為,將立即做出處理:宋代的時候會驅逐出場,并取消下一年的考試資格;明代則是杖責,嚴重的還會發配邊疆充軍。又如,在宋代實行互保連坐制,將同一地區的十個考生編為一保,鼓勵大家相互監督,一旦某人考試出了問題,其他人都要受處分,都會被取消當年的考試資格。清朝的時候要求必須五個人聯合報考,就是說這五個人互相為他人擔保,形成“命運共同體”,互保連坐。一旦其中一人作弊,其他四人都要受到牽連。再比如,考試過程中,如果發生了作弊行為,比如丟紙、說話等,一旦被發現,按《大清律例》戴枷三個月示眾,杖一百,最后還要發往邊疆充軍。偷雞不成蝕把米,還會影響到自己未來的考試情況。
總的來說,古代科舉考試發現作弊的話,考生會受到的懲罰是比現在還要重的。現在和科舉考試最接近的考試就是高考了,前幾年,為了能讓更多的人對作弊“死心”,國家已經把高考作弊納入到刑法當中,換句話說,現在作弊是可以判刑的!
一分耕耘,一分收獲,希望大家都能有好的未來,好的前程!謝謝!
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出自:《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七章 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一)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的; (二)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 (三)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的。 (四)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五)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一般應當予以除名;對入黨后表現尚好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據新華社電 近日,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與國家公務員局聯合發文公布《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規定報考者如果有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等特別嚴重的違紀違規行為,將永遠不允許進入公務員隊伍。
該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頒布的《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辦法在總結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報考者在報名、考試、考察、體檢等環節中的違紀違規情形及處理進行了細化,作了明確規定。
辦法規定,對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和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報考者取消當次報考資格、不予錄用,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視情形記錄5年或者長期記錄。
辦法加大了對考試作弊行為的懲處力度,根據刑法修正案(九)關于組織考試作弊罪的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對報考者和錄用工作人員的守法和紀律要求。報考者如果有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等特別嚴重的違紀違規行為,將永遠不允許進入公務員隊伍。錄用工作人員組織、策劃有組織作弊或者在有組織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有力打擊借用高科技手段的作弊行為,辦法總結近年來的實踐經驗,增加了雷同答卷的處理條款,明確了雷同答卷的處理程序。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此外,辦法還完善了違紀違規行為處理工作程序,明確了現場處置、作出決定前告知、決定書制作及送達、對處理決定不服的救濟等一系列程序,為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提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工作的規范化水平提供了制度保障。
《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原文如下:
第一條 為規范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嚴肅考試紀律,確??荚囦浻霉ぷ鞴?、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報考者和工作人員在公務員考試錄用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認定與處理違紀違規行為,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范、適用規定準確。
第四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和考試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按照公務員考試錄用法律法規等規定的職責權限,對報考者和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報考者提供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者信息不實的,由負責資格審查工作的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的處理。報考者有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或者偽造學歷證明及其他有關材料騙取考試資格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第六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一)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經提醒仍不改正的;(二)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三)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四)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或者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的;(五)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的,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七)其他應給予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一)抄襲、協助抄襲的;(二)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三)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四)其他應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報考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中央一級招錄機關作出處理。報考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作出處理。
第八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方法和標準。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 報考者在體檢過程中隱瞞影響錄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有串通工作人員作弊或者請他人頂替體檢以及交換、替換化驗樣本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由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并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第十一條 報考者在考察過程中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其他妨礙考察工作正常進行行為的,由負責組織考察的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第十二條 報考者的違紀違規行為被當場發現的,工作人員應當予以制止或者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并收集、保存相應證據材料,如實記錄違紀違規事實和現場處理情況,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簽字,報送負責組織考試錄用的部門。
第十三條 對報考者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報考者擬作出的處理決定及相關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報考者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作出處理決定的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或者考試機構對報考者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
第十四條 對報考者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制作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依法送達報考者。
第十五條 試用期間查明報考者有本辦法所列違紀違規行為的,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取消錄用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其相應的處理。任職定級后查明有本辦法所列違紀違規行為的,給予其辭退處理或者開除處分。
第十六條 報考者應當自覺維護考試錄用工作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錄用工作場所秩序的;(二)拒絕、妨礙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報考者的;(四)其他擾亂考試錄用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七條 錄用工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有《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其中,公務員組織、策劃有組織作弊或者在有組織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報考者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錄用工作人員因違紀違規行為受到處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
第十九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錄用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條 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的管理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9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布的《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4號)同時廢止。[2]
在執法資格考試中作弊,根據違紀情節不同,一般有以下幾種處分:成績無效,2年禁考,3年禁考。第六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未按規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試卷規定以外位置書寫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標注信息的; (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六)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信息的; (七)違反規定翻閱參考資料的; (八)在考試信號發出前答卷,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其中有第(三)項至第(八)項行為之一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四)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 (五)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六)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七)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八)利用通訊工具、電子用品或者其他技術手段接收、發送與考試相關信息的; (九)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證書的,由證書簽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收回證書,并依照本規定第七條處理。對其中涉及職業準入資格的人員,3年內不得參加該項資格考試?! 〉谑畻l 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