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使用權糾紛案件處理_農村土地糾紛法律咨詢?
特邀律師
農村土地常見糾紛主要有哪些?如何解決?
謝謝悟空邀請
關于農村土地常見糾紛主要有哪些?筆者認為大量糾紛基本都由確權和承包引起的:
1、量地階段是確權過程中的是較易引發土地糾紛的主要環節,需解決農戶承包地塊面積不準、四至不清、位置不明等問題,加快權證發放。
2、 承包關系不穩定可能是土地糾紛的另一重要原因,發生土地糾紛的農戶家中很可能有機動地、荒地等,這些地并不是以家庭承包方式獲得的土地,可能也是第二輪承包時的遺留問題,本著尊重歷史 、穩定承包關系的原則,在穩定承包經營權基礎上,加快耕地權證發放工作,明晰農民的土地權利。
關于如何解決的問題:
當前農村土地糾紛解決的途徑主要有:調解 、仲裁和法院三種方式,而調解又分為自行凋解、村組調解和鄉鎮調解三種。
筆者認為要廣泛采取調節自行凋解或村組調解的方式解決土地糾紛,盡量避免上升到仲裁或法院起訴環節,這也是符合農村實際情況的。一般情況下,村民和村組干部大多不愿將爭議上升到鄉鎮及以上層面,他們認為鄉鎮及以上層面的調節或仲裁會將矛盾放大,傷及鄰里間的感情。這意味著,如果能充分利用鄉民之間傳統相鄰關系和基層村干部與鄉民之間相互了解的半官方協調方式,將有助于提高土地糾紛解決的質量。
1、找當地人民政府處理;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向法院起訴。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2、如果村民A未按規定辦理建房審批手續,那就是屬于違建。對于違建,可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需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按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謝謝邀請!這種事主要是取證,假如你手里的錄音能證明當年雙方自愿達成協議互換土地,或者有證人,那你就有勝算。假如你現在證據不足,那就想辦法弄證據,讓對方親自承認,或者有其他人證明就可以。到法院起訴,可以調節,調節不成就開庭審理,主要是證據要弄到手。具體你可以找相關律師詳細咨詢。祝你能夠勝訴。
農村村民個人之間的土地糾紛經常遇到,多數是邊界糾紛。
首先應該知道,個人之間的土地糾紛的解決,是法律規定的具有“前置程序”的問題。
什么叫“前置程序”?就是必須先由行政機關做出處理后,法院才能夠受理,否則不能受理。
村民之間的土地糾紛,雙方可以先協商,協商不成找村委會和鄉鎮司法所進行調解。當然,這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程序。
法律上的程序必須是行政機關,也就是鄉鎮政府做出處理決定。司法所可以鄉鎮政府的名義,對土地糾紛雙方的權利義務做出行政決定。
這個行政決定是一種具體的行政行為,是可訴的。在規定時間內,對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就是以鄉鎮政府為被告,以糾紛對方為第三人進行起訴。法院經審理行政案件,做出維持或撤銷行政決定的判決。對判決不履行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雙方對鄉鎮政府的行政決定沒有異議,經過訴訟期未起訴就生效。糾紛的雙方就應該執行鄉鎮政府的決定。
如果有一方不執行的,鄉鎮政府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是法院為數不多的非訴執行案件,與執行依據是法院判決的不同。
以上就是村民個人之間土地糾紛解決問題的渠道。至于個人與村委會之間的土地承包權糾紛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而村委會與村委會之間的,甚至我遇到的村委會與駐軍之間的土地歷史遺留問題糾紛,則更復雜,不是靠法律能夠解決的事。
嗨大家好,我是那個只會說實話不會裝糊涂的俺是村里人兒。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關于農村土地糾分,如何拿回自己的土地,我的回答是這樣的。
一:農村土地發生糾紛,先找村委會調解。調節不好的,再找鄉鎮政府調解,最后才能去法院合法解決。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一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委會或鄉(鎮)政府調解解決。一般土地糾紛案必須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先由當地土地主管部門行政調解。當事人對行政調解不服時,才能按規定依照司法程序解決。未經行政調解的法院不予受理。
三:土地爭議未解決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可以改變土地現狀和地上附著物。
四:也是最關鍵的一點還是要看你們五戶的土地使用協議書,如果像您說的只是口頭協議的話,對方又不承認當初的口頭協議雙方當事人未依法簽訂書面合同的,則認定口頭約定無效。就只能走司法程序了。
我的回答完畢,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
土地是農民重要的生產資料,是農民致富的源泉,對于農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分兩種,一種是耕地,一種是閑置地。如果屬于耕地,村與村之間的糾紛,實際上還是兩家耕地邊界之爭。各家的地畝數,長、寬,是很容易找到證據的。尤其現在有衛星定位,土地所均有存檔。一旦確定兩家界線,兩村交界自然分明。
同村村民宅基地邊界之爭,也是一個道理,各有各的長、寬尺、寸,村里和鎮土地所均有存檔。拿來證據,豈不一丈量便知?
村與村之間閑置地,由于長期疏于管理,嚴格邊界容易記錯,但大體還是能分開的。這樣的情況,需雙方村長,找鎮上干部作為主持人,再找上各村年令大的人,盡量找出參照物,雙方協商解決。
村集體土地也好,宅基地也好,出現矛盾,一定要協商解決。各自找出證據,以理服人。實在調解不開,可用法律解決。各鄉鎮都有司法所,專門調解鄉里各種矛盾的,而且不收費。有事可以找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