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與簡易程序的區別_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特邀律師
第一審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訴訟案件通常所適用的程序。是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最基本的程序,在整個民事訴訟程序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從立法上看,它被規定在眾多程序之首,這部分條文最多(共有31條),內容最復雜,集中體現了民事訴訟的基本結構、完整性和層次性。并因此成為其它訴訟程序的基礎。
簡易程序是指根據《行政處罰法》或《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由法定的行政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處罰事項當場進行處罰所應遵循的程序。
普通程序具有完整性,從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作出最后裁判,全部程序法律有嚴格、具體的規定,除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和特別程序審理外,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重大、復雜的案件和一般民事案件都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須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簡易程序是案情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審理時所適用的審判程序。
“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分請是非。
“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應該承擔責任,誰享有權利的關系明確。
“爭議不大”是指雙方當事人對案件中的是非,責任和權利以及訴訟標的的爭執無原則分歧。
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原告可用口頭起訴,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可以用簡單方式(如口頭通知)隨時傳喚當事人、見證人。
簡易程序的案件應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發生交通事故后,如果當事人雙方無法私了解決,就會打電話報警,通過交警來處理交通事故,那么,交通事故處理方法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區別是什么?
一、適用范圍
1. 簡易程序
對于交通事故中僅僅造成人員輕微傷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財產損失的,公安交通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1)交通事故發生財產損失,當事人對成因或者事實存在爭議的,以及雖然對成因或者事實沒有爭議,但是協商損害賠償沒有達成協議的;
(2)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3)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4)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5)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6)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7)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2. 一般程序
上述情況以外的范圍,適用一般程序,也就是普通程序。
二、適用情形
1. 簡易程序
(1)交通警察在現場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2)交通警察在非現場,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處200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作出處罰決定。
所以,采用簡易程序的都是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的違法行為,根據《道路交通處理程序規定》的規定,具有一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經歷的交通警察。經過培訓考試合格的,才可以處理適用簡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2. 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的情形是:依照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人作出200元(不含本數)以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駕駛證、對單位處以罰款的,應該進行調查,并且收集相關證據,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處罰決定。
三、交警人數
1. 簡易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2. 一般程序
除簡易程序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調查時,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區別:
1.立案手續辦理不同:普通程序的立案,由辦案人員根據立案線索提出立案報告或立案審批表,報負責人審批或集體研究決定,認為后果性質嚴重,且具有懲戒效應需給予處罰才審批立案;而簡易處罰程序中沒有明確規定審批手續,現場檢查中來不及辦理立案審批手續。
2.調查形式不同:普通程序調查終結,要形成綜合報告,分別作出處理意見,按照案件管理的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和不給予行政處罰,由辦案單位負責人簽字生效;而簡易程序不強制適用這種復雜的登記式處罰形式,當場發現當場處理。
3.處罰不同:普通程序處罰幅度對法人或其他組織一千元以上,對個人五十元以上的罰款。適用聽證程序對單位以五萬元以上,個人處以三千元以上罰款決定;而簡易程序僅適用對個人五十元以下處罰,法人和其他組織一千元以下的處罰或警告。
4.結案的時間不同: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結案時間一般是當場處罰,最長時效不超過三個月;而普通程序案件的結案時間一般為六個月,重大疑難案件經允許還可延長。
5.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時間不同:普通程序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10日前提出,并經過人民法院許可。簡易程序不受該規定的限制,當事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的任何時間內提出。
民間借貸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區別有以下幾點:
1、時間長短不一樣。普通程序是6個月審結,簡易程序是3個月審結;
2、審判員人數不一樣。普通程序是3個人或者3個人以上的審判員或者人民陪審員審理,簡易程序只要一名審判員審理;
3、訴訟費交納數額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