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條但是對方放高利貸有效嗎_放高利貸的人憑借條起訴了,該怎么應對?
特邀律師
要只是因為拿借條起訴你,你去報案是可以,但估計公安機關不會立案。國家是在打擊非法放貸的行為。但是你要明白,打擊非法放貸的同時,并沒有鼓勵借錢可以不還。就算因為借貸合同無效,本金依舊受法律保護。只要你沒還清法律上限保護的本金和利息,法律是會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還有別拿高利貸的帽子亂扣,你怎么扣,欠債還錢到哪都一樣。
問題說的含糊不清,不過根據目前遇到的案件情況可以大概分析一下,應該是被專門放貸的人起訴了,還被判決償還借款,如果借款真實存在,依法是應該償還并按照法律規定的利率范圍承擔利息。
對于高利貸這個詞,民間借貸的放貸人因為利息是遠遠超過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從古至今通俗的被很多借款人稱為高利貸,法律上是沒有這樣的稱呼,法律對民間借貸的合法利息是保護的,一般是以24%的年利率為標準,沒有償還的部分最高都是以這個標準計算;對于已經支付的利息,最高是以36%年利率為限,這個范圍之內的支付的繼續有效,超過這個范圍的要從本金扣除,沒有支付的要按照24%的年利率計算。因此,只要約定的利率是法律規定的范圍,正常的民間借貸都是要還款并支付利息,不會因為說對方是放貸人就不保護。
問題情況既然是已經判決,說明借款是客觀存在的,至于利息標準肯定是依法判決,超過規定的當然不會支持。另外,現實生活中存在一種以舊債出新條的情況,就是之前的借款沒有支付,或者只是支付了部分,就把沒有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再次打借條,這樣的情況法院一般審理很謹慎,對于數額較大的,必須要出具付款憑證,證明是出具借條時客觀上給付了借款,如果無法證明,只要查實了是換借條,一般還是按照之前的真實借款數額判決,具體操作是按照借條時間逐一核對支付憑證,出借人不能證明的一般不予支持。
首先,是不是高利貸不由借款人說了算,由法院說了算。即使真的是高利貸,也不是就不用還錢了。
高利貸標準
對于民間借貸是否為高利貸有著很清晰的法律規定。
在今年8月之前,如果借款年化利率在24%以上,超過部分就是高利貸。在今年8月之后,借款利率超過15.4%,超過部分為高利貸。
這里要記住是年化利率,假如借款不足一年,在計算利息時要轉換成相應期間的利率。
比如,小張借款10萬元,約定6個月后歸還,利息為1萬元。
經過計算,10萬元借6個月,最高利息為10萬*15.4%/12*6=7700元。1萬元明顯超過了7700元,則多出的2300元就是高利貸。
法院不會支持高利貸,但支持正常借貸部分
以上面的例子繼續講。如果小張沒有及時還錢,對方訴諸法院后,法院大概率會判決借款合同部分生效。也就是小張必須立馬歸還本金10萬元和符合法律規定的利息7700元。至于2300元的高利貸利息不用歸還。
同時,起訴是還要付訴訟費,一般是在幾百到幾千元不等。而訴訟費由敗訴方實際支付。在這個案子中,借款人小張要承擔大部分訴訟費,相當于多支出了一部分。
被起訴了如何解決
可以和對方商量,告知對方超過法律規定的利率是不會被認可的,法律規定內的會還。同時,制定還款計劃,爭取讓對方撤訴,這樣可以少繳納訴訟費。
另外,如果借款期限屆滿超過三年了,而在三年里對方沒有來要過債的書面、電子記錄,可以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請求法院駁回起訴,但這概率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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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刑法理論上來加以分析,出具借條也有可能構成詐騙罪。這個問題涉及到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的有關知識,我來簡單為大家介紹一下。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手段騙取他人財物的犯罪行為。據此我們可以得知,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有以下三個方面:
-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 使用欺騙行為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
- 對方因為認識錯誤而處分財物,從而遭受損失。
因此,借款人是否構成詐騙罪,最關鍵是看他有沒有非法占有目的,有沒有使用欺騙行為。如果借款人從一開始就沒有想過要還錢,卻欺騙出借人說自己會還錢,那么他的目的并非借錢而是詐騙,這種情況下他就構成詐騙罪。
在司法實踐中要證明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非易事,但如果具有下列情況,就可以推定他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虛構資信狀況騙取出借人信任;
- 沒有將所借款項用于約定事項;
- 將所借款項揮霍一空或者用于違法事項。
當然,如果借款人借錢時是想著要還錢的,但借到錢以后才想據為己有,那么則不構成詐騙罪。